[ 朱全寶 ]——(2016-9-30) / 已閱8383次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政府究竟有哪些權力?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一些地方在推行權力清單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積極成效,權力清單制度已然成為規范地方政府權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環節。同時,我們也注意到,權力清單制度推行過程中所暴露的清權不徹底、制權不規范、曬權不主動、查權不嚴明等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對這些問題若不能引起足夠重視并加以解決,權力清單制度的法治初衷將大打折扣,法治政府建設的成本也將隨之增加,最終折損的是法治中國建設這一偉大工程。為此,需要從法治維度對政府權力清單制度予以認真審視。
權力清單制度的法治價值
權力清單制度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內在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事關法治政府的建成、事關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現。當前,改革已經步入深水區和攻堅期,各種利益交織、矛盾錯綜復雜,政府在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中究竟扮演一個什么樣的角色,將深刻影響改革的進程與質量。通過權力清單制度實現“簡政放權”即是政府的一場自我革命,權力清單依據法律規定給政府權力“瘦身”,讓行政權力“減肥”,既找準了政府定位,也捍衛了行政法治,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內在要求。
權力清單制度是提升官員法治素養的基本途徑。政府官員哪些能為,哪些不能為;哪些從前能為,如今不能為;哪些事情該辦,何時辦結,不辦或拖辦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這些都在權力清單上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權力清單制度讓官員厘清了為與不為的界限,認清了法與非法的底線,權力清單制度推行的過程即是官員學法、知法、用法的進程,亦是提升官員法治素養的基本途徑。
權力清單制度是著力構建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如果把法治政府視為一座高樓大廈,權力清單制度則是撐起這座高樓的堅實地基。用權力清單管住權力的濫用與恣意,讓政府不再任性、讓官員不能違法、讓群眾不用“走后門”,這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的最佳契合點。
權力清單制度的法治原則
首先是權力法定原則。“法無授權即禁止”,對政府而言,權力依法設定是一項基本原則,它是法治政府的題中要義。凡是法律沒有規定的,政府就不得為之,更不能在法律之外設權、用權。當下,有的地區爭相列舉權力,有的部門有意逃避責任,有的權力放虛不放實,有的權力明減暗增,權力清單所呈現的內容迥異、花樣迭出,給權力清單的規范化和法治化帶來了挑戰。
其次是權責統一原則。“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權力清單并不只是政府權力的簡單羅列和堆積。“法定責任必須為”,權力清單必須與責任清單一同制定、一并推行,只有實現權力與責任相統一,政府才能更好地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才能有效避免越權、濫權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才能遏制“有利不放”、“無利推讓”等不良勢頭的蔓延。
再次是權力公開原則。“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權力只有在陽光下運行,才能避免權力尋租和權力腐敗。政府權力清單制定出來之后,公開便是重要環節,只有讓政府權力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人民群眾才能知道政府具有哪些權力、擔負何種職責,社會公眾才能明白政府哪些可以為,哪些不能為,這將對法治政府形成外部監督和倒逼。
最后是權利保障原則。“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政府權力是人民授予的,這是政府合法性的來源和基礎。因此,政府權力的存在,其根本意義在于保障公民權利。政府權力的設置應當有助于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不能一味地擴充自身的權力,而是要通過限權與削權以充分保障公民的權利。當下,我們所推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壯士斷腕”式的簡政放權正是權利保障原則的有力彰顯。
權力清單制度的法治保障
要依法清權。清權是前提,應以是否具有法定職權為標準,對政府權力進行系統梳理和認真清理,把具有法律法規明文授權的行政職權列入權力清單,對沒有明文授權的行政權力堅決予以清除;根據新修改的《立法法》的規定,政府規章不得減損公民權利或增加公民負擔,因此,對只有政府規章依據或者規章增設公民負擔的行政職權應予以清理。此外,根據法律位階的不同和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原則,對明確違反上位法的行政權力應及時刪去。
要規范制權。制權是核心,針對地方政府權力清單制定過程中出現的主體不統一、內容較混亂、程序不規范等問題,迫切需要通過“規范制權”以實現權力清單制度的規范化和法治化。各地方可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對權力清單的制定主體、基本內容、實施程序等作出一般性規定,待條件成熟之后,由國務院出臺行政法規,對全國范圍內的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權力清單制度進行統一規范。
要公開曬權。曬權是關鍵,公開曬權要求將每項行政職權的名稱、類型、設定依據、實施主體、行使程序、監督方式以及法律責任等,通過政府網站、辦公場所、電視報紙、微信微博等方式廣而告之。通過公開曬權,認真吸納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時發現問題、不斷完善清單。
要嚴格查權。查權是保障。合法性審查是支撐權力清單制度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的基本保證。在審查對象上,合法性審查應包括制定主體、權力內容等方面;審查程序上,可先由政府自行審查,然后交由同級人大常委會進行審核。充分發揮人大常委會對權力清單制度的監督審查作用,可避免政府既當“運動員”又做“裁判員”的情形出現;審查方式上,可采取書面審查、實地調查、召開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學者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