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6-11-11) / 已閱5745次
關于《刑事審判參考》第1066號參考案例的商榷意見
案情簡介:2009年至2011年,廖舉旺、廖國前、唐開學、劉琴(均系梁平縣聶家村11組村民)以梁平縣虎城鎮聶家煤礦(以下簡稱聶家煤礦)征用土地補償過低為由,多次組織村民堵井口、公路、要求聶家煤礦賠償土地補償等費用。廖舉旺、唐開學因此先后被梁平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之后,廖舉旺、廖國前、唐開學繼續找到聶家煤礦的股東,提出賠償土地補償、行政拘留損失等要求,并以堵井口、公路、讓煤礦無法正常生產,把煤礦搞垮,提幾十斤汽油焚滅煤礦等相威脅。2009年、2010年,聶家煤礦因征地糾紛,兩次在梁平縣虎城鎮的調解下提高補償標準并兌現。
2010年8月12日,廖國前、唐開學作為聶家村11組村民的訴訟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聶家煤礦退出多占的土地。2011年8月1日,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廖舉旺、廖國前、唐開學、劉琴積極組織村民張羅上訴事宜。同年8月5日至10日,四人商量找聶家煤礦董事長趙成山賠償損失問題。8月10日,趙成山應被告方的要求來到廖舉旺家中,四被告人向趙成山提出賠償廖舉旺、廖國前、唐開學因被行政拘留造成的損失各人民幣二萬元、民事敗訴損失費三萬元,廖舉旺被占土地二萬元,集體被占土地二萬元,共計十二萬元。趙成山要求四人出具收條并保證不再堵煤礦井口、公路。隨后,趙成山將12萬元送到廖舉旺家交給劉琴,后離開廖舉旺家。之后,村民得知,也紛紛找煤礦鬧事。2011年8月14日,趙成山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被敲詐勒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5月30日向梁平縣人民法院遞交了《撤回起訴決定書》,申請撤回起訴。
梁平縣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要求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裁定準許梁平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被告人廖舉旺、廖國前,唐開學、劉琴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裁定,繼續審理并宣告各上訴人無罪。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公訴機關以證據不足、要求撤回對四上訴人的起訴,一審法院據此裁定準許撤回,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分歧意見:本案對農村征地糾紛引發的“索財”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二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案四被告人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是:四被告人以聶家煤礦占用聶家村11組土地補償過低為由,多次煽動、邀約村民圍堵聶家村煤礦的公路和井口,嚴重影響煤礦正常生產。煤礦按照與聶家村的協議支付了占地補償款,并在村、鎮協調下,多次提高標準,但被告人仍向聶家煤礦提出賠償春芽土補償費、集體土地補償費、行政拘留損失、民事敗訴損失等要求,并以堵井口、堵公路、焚滅煤礦等相威脅,迫使聶家煤礦重事長趙成山賠償12萬元。本案不宜將案發當天與整個事件分割開來,應當作為一個整體來看,趙成山系受到整個事件的威脅而陷入恐懼并交付財物。故四被告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采用語言威脅和聚眾滋事的手段,強索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廖舉旺等四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廖舉旺等四被告人以堵井口、堵公路,讓煤礦無法正常生產,把煤礦搞垮,提幾十斤汽車焚燒煤礦等語言相威脅,迫使被害人支付了各種賠償款、補償款12萬元,具備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但要正確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性質,關鍵在于對其主觀故意的認定。如果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趙成山財物的主觀目的,他們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結合本案的具體事實,我們認為,不能認定廖舉旺等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趙成山財物的主觀目的,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如下:
首先,要正確理解“非法占有”的含義。要以零成本的方式,強行獲取他的財物,即屬于非法占有。其次,本案事出有因,系農村發展中企業征地引起的權利糾紛。聶家煤礦征用了被告人所有村組的土地,支付了補償款,但是廖舉旺等被告人認為補償標準過低,一直要求增加補償金額,同時還認為煤礦實際多占了村集體土地,應當對此補償。客觀上,確因補償標準過低,在梁平縣虎城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聶家煤礦兩次提高補償標準。各被告人系基于與煤礦之間的土地征用關系主張權利,這種權利沖突屬于民事爭訟的常發案例。
再次從廖舉旺等被告人的行為來看,廖舉旺拒絕領取煤礦就春芽土給予的補償,還就煤礦多占土地,侵犯村民權利提起訴訟,被一審法院駁回起訴,他們又提出了上訴。由此可知,被告人并沒有蔑視法律的存在,他們具有通過法律裁斷維護權利的主觀意愿。
最后,廖舉旺等被告人雖然有以堵井口、公路、讓煤礦無法正常生產、把煤礦搞垮,提幾十斤汽油焚滅煤礦等相威脅的語言,迫使被害人支付了各種賠償款、補償款12萬元,從客觀上看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然而,對被告人的上述行為,有必要結合農村地區農民受教育程度和法制觀念進行評價。受法制意識淡薄的影響,農村地區的維權方式難免存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如果一律將這些行為人入罪,難免打擊面過于擴大。因此,對于后果不是特別嚴重,情節不是特別惡劣的,不宜不加區別的一律作為犯罪處理。
綜上,我們認為廖舉旺等被告人的行為性質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評析:筆者認為《刑事審判參考》將此案例作為指導案例,不能不說是個嚴重的錯誤。從上述不構成犯罪的裁判理由看,可以說完全經不起推敲。既歪曲了案件事實,又歪曲了法律,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錯案。將這種典型的錯案作為指導案例推而廣之,必將引起經濟發展環境的嚴重惡化。
關于征用農村土地補償標準的問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我國一直是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一般都是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確立的標準執行的。在農村辦企業征地也是執行這個補償標準。這個補償標準是公開的。本案毫無疑問是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進行了補償的。廖舉旺等被告人以補償標準過低,完全沒有什么道理可言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虎城鎮人民政府的主持下,雙方兩次達成協議并提高補償標準,煤礦一再作出讓步。出現這種情況是罕見的,往往是地方人民政府拿這些地頭蛇無可奈何,為了讓煤礦正常生產經營,只好做煤礦的工作,讓煤礦花錢消災,煤礦被迫無奈才作出讓步的。然而,這種讓步根本不能解決問題,相反強化了各被告人越鬧越有甜頭的心理。本案正是這種情形。當煤礦再次支付12萬元后,立即引起其他村民效仿。事實證明,司法機關不履行職責,企業根本無法發展。
從各行為人采取的堵井口、堵公路,讓煤礦無法正常生產、把煤礦搞垮,提幾十斤汽油揚言焚滅煤礦等行為來看,就是本案的裁判者也不得不承認這些行為客觀上具備了敲詐勒索罪的要件。從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被法院駁回的事實來看,同樣證明了各被告人是沒有道理可言的,法院因而不支持其訴訟請求。因此,裁判理由認為被告人通過民事起訴維權是尊重法律,沒有蔑視法律的表現,顯然以偏概全了。因為前述堵井口、堵公路,提幾十斤汽油揚言要焚燒煤礦進行威脅等行為本身就是無法無天的表現,何談是尊重法律呢?!
從各被告人索要的12萬錢款組成看,賠償廖舉旺、廖國前、唐開學因被行政拘留造成的損失各人民幣2萬元、民事敗訴損失費3萬元,廖舉旺被占土地2萬元,集體被占土地2萬元,共計12萬元。從其中的名義和賠償的對象看,廖舉旺、廖國前、唐開學等人并不是為了本組集體土地被征用為組上村民的利益而鬧事,主要是為了自己獲得非法利益而鬧事的。各被告人非法占有煤礦財物的主觀故意昭然若揭。可是,裁判理由竟然認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無視案件客觀事實,屬于典型的枉法裁判。至于所謂法制觀念淡薄,農村維權方式不合法,不宜一律入罪,否則難免打擊面過大等等觀點,脫離了實際。入不入罪,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本案即使沒有那筆12萬元賠償款,也是一起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敲詐勒索的刑事犯罪案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是理所當然的。從本案結果看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防止法官擅斷,是一個不可掉以輕心的現實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檢察機關為了防止出現無罪判決的結果,向人民法院屈服了,撤回了起訴。可是,各被告人不依不饒,還提起了上訴。氣焰囂張之程度,全國都是罕見的。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也沒有能夠糾正這起錯案,相反還維持了原裁定。這是非常令人遺憾的。我們的司法機關肩負著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維護我國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的重任。然而,本案司法機關不履行應盡的職責,放縱了犯罪行為,將會助長當地惡勢力為所欲為。本案作為指導案例,將對全國打擊類似行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將產生嚴重的消極影響。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