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6-11-17) / 已閱4428次
關于《刑事審判參考》第1076號的商榷意見
2010年11月,馬某某找到同鄉被告人朱某某催要550萬元借款,朱某某明知自己開發的樓房已經售予他人,仍然提議以其公司在河北省張家口市沙嶺子鎮二里半村開發的價值543萬的23套住宅樓和底商用于抵債。后雙方簽訂了共計23套住宅樓的買賣合同,且朱某某向馬某某出具了購房款收據。在馬某某未實際交款的情況下,向某某出具了合同價值543萬元的收款收據。買賣合同與收款收據是由朱某某售樓處的李某某、周某填寫的。2011年11月,馬某某發現朱某某用于抵債的樓房早已經售予他人,并己有人入住后,就再也無法與朱某某取得聯系。致馬某某損失543萬元。2012年3月12日馬某某以朱某某與自己的房屋已經售出,有人入住,造成自己損失550萬元為由向宣化縣公安局報案,宣化縣公安局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公訴機關以被告人朱某某犯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
朱某某辯稱,其沒有詐騙的故意,請求法院宣告其無罪。其辯護人提出:1、朱某某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2、公訴機關認定朱某某構成合同詐騙罪存在邏輯錯誤,本案先存在民間借貸事實,后出現以房抵債合同,即便合同不能實際履行,債權債務關系也不會因此消滅;3、被害人馬某某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并沒有支付對價,沒有因簽訂合同受到損失;4、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多份證據相互矛盾,應對朱某某宣告無罪。
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朱某某隱瞞了23套房屋已經銷售的事實,與馬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致使馬某某損失了543萬元,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證據無法證實朱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馬某某因朱某某的行為而遭受財產損失,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朱某某構成犯罪。
評析:就本案的處理結果而言,無罪沒有問題。然而裁判理由并不周全。
假如借款人借款時立下借據,之后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例如本案中這種以虛假未售房屋抵債的方式,騙取借款人的借據予以銷毀,致使借款人無法主張其債權的,就要認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要認定借款行為人構成詐騙罪,而非合同詐騙罪。因為簽訂合同時,只是騙取了借據即(財產性利益),對象是借據本身,并不是合同詐騙的犯罪對象——財物本身,所以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不過,由于借款行為人先前借款時,承諾將來退還借款的。當借款行為人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將其付諸實施之時(騙取借據銷毀,致使對方無法主張債權),就屬于借款行為人對自己當初借款承諾的違反。也就是說,當初借款時,借款行為人實際是虛構自己將來會歸還借款的事實才騙取出借人錢款的,因而成立詐騙罪。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形的詐騙金額的計算,應該是借款本金的損失數,借款行為人所歸還的本金或者已經支付的利息,都要從詐騙本金數額中扣除,以出借人的本金實際損失計算犯罪金額。
本案朱某某向馬某某借款的事實存在,可是雙方并沒有立下借款借條之類的文字憑證,具體金額也是各執一詞。基于這種情形,假如朱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必要與馬某某簽訂這個虛假的以房屋抵債的合同,直接賴賬就是了。因馬某某手中沒有憑據,將無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相反,簽訂這個虛假的抵債合同,肯定還會留下了一些把柄。因此,本案無法證明朱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無罪的結論妥妥的。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