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6-11-24) / 已閱4222次
關于《刑事審判參考》第1083號的商榷意見
寧波市瑞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鑫公司)是一家從事物流運輸的企業。被告人嵇世勇與妻子華亞(同案被告人)分別系瑞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2001年以來,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廳等部門陸續下發文件,規定在浙江省高速公路管網范圍內行駛的國際標準集裝箱貨車,按照所運輸的國際標準集裝箱種類、數量,享受車輛通行費優惠政策;其他運輸非國際標準集裝箱的貨車,應根據計重收費費率,并結合車次、行駛里程,其他通行費等標準收取通行費。嵇世勇、華亞為達到享受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優惠政策的目的,由嵇世勇分兩次從上海市購入他人轉售的20英尺開頂集裝箱共48個,用于瑞鑫公司的煤炭運輸業務,該批集裝箱后經鑒定均不再適合作為國際集裝箱進行運輸。嵇世勇、華亞還購入空白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和鉛封,由華亞虛構船名、船次,自行打印、制作,假冒運單,并要求公司駕駛員隨車攜帶,在通過高速公路人工收費通道收費員查驗時予以出示。后嵇世勇、華亞又為瑞鑫公司車輛辦理了高速公司不停車收費系統(以下簡稱ETC),并要求公司車輛駕駛員直接從僅允許運輸國際標準集裝箱的ETC專用車道通過高速公路收費站。2011看12月至2013年1月期間,嵇世勇、華亞使用上述集裝箱,通過寧波市、衢州市、紹興市、金華市及其下屬市、縣高速公路出入口進出浙江省高速公路管網共計1643次,其中通過人工通道921次,通過ETC通道722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138萬余元。案發后,嵇世勇、華亞退出贓款130萬元。
分歧意見:嵇世勇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合同詐騙罪還是詐騙罪?
評析:本案是一起無罪判有罪的典型錯案。此案例《刑事審判參考》未能發現其中的問題,讓人驚訝。本案被告人嵇世勇夫婦被判刑,且嵇世勇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至今仍在服刑中。
刑法意義上的詐騙行為,必須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關于騙免通行費的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出臺過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己失效)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參照適用此解釋,必須弄清楚該條的含義。就是虛構部隊車輛的事實、隱瞞非部隊車輛的真相,使得收費公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產生錯誤認識,將行為人應當交納通行費的車輛作為免費通行的特種車輛予以放行的情形。這種騙免全部通行費的情形,才能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定罪處罰。
形式上,本案嵇世勇將淘汰的廢舊集裝箱用于貨運,從外觀上仍然符合集裝箱運輸的形式要件。裁判理由認為不符合形式要件,并不是事實。因為嵇世勇使用這些集裝箱運輸1643次,時間長達一年多,高速公路工作人員都未發現異常,足以說明外觀形式上是符合集裝箱運輸要求的。經過鑒定,嵇世通所使用的集裝箱只是箱體有破損,不再適用當作國際集裝箱進行運輸而己,外形規格肯定是符合集裝箱運輸形式要件的。
實質上,本案嵇世勇將淘汰的廢舊集裝箱超出額定的重量(應小于30.48噸)從事運輸,實際運輸重量常常達到50至60噸,屬于超限運輸行為。至于私自購入空白集裝箱設備交接單,虛構船名、船次等等系列行為,僅僅是為騙取折扣優惠而服務的。也就是通行費享受折扣優惠。
嵇世勇的行為,一方面規避了計重收費,少交通行費,減少運輸成本;另一方面騙取了優惠政策(即享受通行費折扣)。但不容否定的是,嵇世勇的行為直接騙取的對象只是優惠政策,也就是享受通行費的扣折。每一次使用高速公路通過收費站時,應當交納的高速公路通行費中的大部分(扣除折扣免收部分)仍然是交納了的。從使用高速公路1643次總計免去通行費總金額138萬余元,實際每次使用高速公路獲得的折扣優惠僅為839元。按照規定,依照里程數最高折扣打七折。嵇世勇的物流公司每次使用高速公路,通行費的大部分仍然是交納了的(這里不考慮超限運輸部分的通行費,因時過境遷而無法證明)。因此,嵇世勇的行為僅僅只是一種欺詐行為,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詐騙行為或者合同詐騙行為。
綜上所述,本案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詐騙行為(或者合同詐騙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不符合任何犯罪構成要件。之所以定罪,原因就在于將被告人嵇世勇所屬物流公司1643次使用高速公路所免交的總金額138萬余元通行費合并在一起,也就是將1643次欺詐行為中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部分剝離出來合并在一起,虛擬成一個刑法意義上的詐騙行為所導致的結果。事實上,被告人嵇世勇的行為,通過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稽查行動,無論是使用淘汰的集裝箱,還是超限運輸行為,都是比較容易查處的。這種行為通過經濟制裁措施足以遏制,完全沒有必要動用刑罰措施。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