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常榮 ]——(2016-12-29) / 已閱19780次
2、職責。統一行使裁判權。負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和審判,包括涉訴信訪案件,司法制裁案件,執行復議和異議案件,司法救助案件,等等。
3、內部設置。包括領導設置和單元設置。
(1)領導設置。設主任(或庭長)1名,副主任(或副庭長)1-2名,全面調度和協調立案、審判工作。
(2)單元設置和具體分工。分設審判輔助組(或稱內勤組、接案組)、刑事審判組(團隊)、民事行政審判組(團隊)、綜合審判組(團隊)。法官員額少于9人的可不分設審判組,少于12人的可不分設綜合審判組。
刑事審判組(團隊):由員額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組成,負責刑事審判。
民行審判組(團隊):由員額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組成,負責民事、行政審判。
綜合審判組(團隊):由員額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組成,負責審理小額訴訟案件,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審判監督審查和再審案件,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司法制裁案件,司法救助案件。
審判輔助組(或稱內勤組、接案組):由立案員、司法統計員、績效考核員等司法輔助人員組成,負責立案、排期、送達、涉訴信訪接待、司法統計和分析,審判業務方面的績效考核測算,以及其他內勤事務。指定專人擔任審委會秘書工作和案件評查的組織工作。
(二)行政辦公室(或稱行政事務部)。
1、組成。由原來的辦公室、財務室、檔案室、政工科、監察室合并組成。由一名副院長分管。
2、職責。統一行使黨務和行政管理權,履行審判保障工作。負責財務、車輛、國有資產管理,公務接待;負責黨務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后勤保障,等。
3、內部設置。包括領導設置和單元設置。
(1)領導設置。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政工員兼任),負責行政辦公室全局工作、分管公務接待、車輛管理,后勤保障工作。設副主任1名,防止主任權利過于集中。
(2)單元設置和具體分工。分設政工員、財務會計、檔案及網絡管理員。報賬員可由本團隊的其他成員兼任,不占用編制。
會計(1名):負責財務工作,編制預算和決算方案,國有資產管理。
檔案及網絡員(1名):負責檔案、文件收發工作、網絡維護。
政工員(1-2名):負責黨務、組織人事、紀檢監察、新聞宣傳,負責績效考核工作。
(三)執行局。
1、組成。由原來的執行局、執行庭、執行綜合辦公室、司法警察大隊合并組成。由一名副院長分管。
2、職責。統一行使執行權,履行警備保障工作。
3、內部設置。包括領導設置和單元設置。
(1)領導設置。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由司法警察兼任),負責執行局全局工作。局長由司法輔助人員擔任;警務組組長兼任副局長,便于開展工作,也可防止局長權利過于集中,起到權利制衡作用。
(2)單元設置和具體分工。設警務化管理的執行員團隊,分設警務保障組。
警務化管理的執行員團隊:負責執行權的行使,有權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做出申報財產令等令狀,制發凍結、劃撥和扣押等裁定。對需要裁決的事項提交審判庭(審判事務部)做出裁決。
警務組(兼任執行員):負責審判和執行工作中的警務保障,兼任執行員從事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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