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6-12-21) / 已閱8769次
四、建議及總結。盡管信托法也有其不足,但其保護力度比合同法更為完備,建議代持股時,依據信托法的規定起草較為妥當。具體建議如下:
(一)關于代持股協議的名稱,建議書寫為股權信托協議。
(二)協議內容最好具備如下條款,以符合信托法的要求。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4、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6、載明信托期限、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報酬、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信托終止事由等事項。
(二)鑒于目前法律法規對股權信托協議沒有規定登記部門,為保證其真實性,建議到公證處做一份公證或在律師所做一份見證,目的是當以后發生糾紛時,能讓法院認何顯名股東持有的股權是股權信托,從而在一定限度內對抗第三人,以最大限度地保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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