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6-12-30) / 已閱6125次
有完美的回購條款,更應有完美的配套文件支撐
------簽訂投資回購條款時,須注意配套幾類法律文件
關于老板投資的法律專題系列
作者:盧慶波高級合伙人律師
單位: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東莞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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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資大佬們,凡投資項目,必有回購條款!為何需要回購條款?這是因為投資有風險!無論您對目標企業有多了解,或做了充分的盡職調查,但仍無可避免“走漏眼”——投資失敗!為防投資失敗或者說不符合預期而能成功退出,那就需要在簽訂投資協議時,完美地約定回購條款。
不過,有完美的回購條款,更應有完美的配套法律文件支撐,以便將來能在目標企業觸及回購條件時,投資人能夠成功退出。但究竟需要配套何種法律文件?并不一概而論。下面以某投資回購條款為例說明。
某投資公司擬投資某目標公司,在《投資協議》上的回購條款約定:如果目標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任何一年實現凈利潤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目標公司任意一季度的銷售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A公司(投資公司)有權要求B公司(控股股東)受讓A公司持有的全部或目標公司股權。受讓價格應保證A公司本次投資的年復合投資收益率不低于30%,具體按照以下公式確定受讓價款=投資款4800萬元×(1+30%)n- A公司入股期間從目標公司獲得的所有現金股利- A公司屆時因已轉讓部分目標公司股權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回購條款約定得多么完美,而且每年不低于30%的收益,是多么誘人!但提醒別忘記須有相關法律文件來支持這完美而誘人的回購條款,否則發生糾紛時,也無法實現!筆者認為,至少配套如下法律文件:
一、《驗資報告書》。以此證明投資方有投資(增資)目標公司的事實以及對投資金額的確認。另外,將來證明利潤增長也有充分的依據。
二、目標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以此證明投資方的出資和具備股東資格。出資是證明股東資格最有力的證據。如果沒有股東資格,那么何來有股份?更無法要求其他股東回購!
三、目標公司出具的《股東名冊》。以此證明本身具備股東身份,同時證明投資協議上接受回購股份的一方也具備目標公司的股東資格,這樣,將來發生回購時,無須考慮其它股東的優先權問題。
四、《章程》。確定章程關于股東之間股份轉讓的規定為:“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出資”。這是多么重要,回購條款就有充分的依據。同時也應確定公司章程載明股東姓名至少包括投資方和接受回購股份的一方,保持與股東名冊一致性,減少爭議。
五、《審計報告》。這份法律文件,當然不會在簽訂協議時就有或用上,但對每年確定目標公司的凈利潤和銷售收入是多重要!否則無法啟動回購程序。所以投資方須在投資協議上約定審計單位,并且約定投資方有權單方委托。如果章程上有障礙的,切記修訂。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