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6-12-30) / 已閱21434次
經過招投標的政府采購合同可否變更?
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系列
作者:盧慶波 黃凱君
單位:廣東廣信君達(東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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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某環衛統籌服務項目經政府采購招投標程序,并簽訂了合同。承包單位在履行過程中,提出申請減少承包范圍。政府采購單位發函征求律師意見。
回復(節選):
一、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對雙方簽訂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能擅自進行變更。《東莞市某環衛統籌服務項目》招投標文件中顯示的該項目的招標文件的編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8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以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的約定,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中標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根據上述規定,合同當事人對雙方簽訂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能擅自進行變更,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故,承包公司要求就承包范圍進行刪減,應是對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使貴單位同意刪減,也不得私自與承包公司就此簽訂變更的書面補充協議。
二、目前政府文件僅允許:補充合同追加總金額不得超過原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東莞市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條款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總金額不得超過原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由此可見,承包單位在履行過程中,提出申請減少承包范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以上意見供參考,請貴單位謹慎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