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7-1-16) / 已閱6271次
淺談擺氣球攤老太太判無罪之理由
2016年12月27日,家住天津市河北區趙春華因擺氣球攤持有6支玩具氣槍,一審被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此案經媒體公開后,立即引起輿論的嘩然,法院判決被廣泛質疑。
該案應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有原則,就有例外,原則與例外是有機統一的。這是人類社會中普遍存在的客觀事實,根本不需要什么特別理由的。刑法規范也一樣。非法持有槍支,原則上是構成犯罪的,但必須要排除例外情形。類似趙老太太的情形,在許多地方都是存在的,而且時間長達數十年的都是大有人在的。請問在全國各地的這些擺氣球攤的經營業主因持有氣槍實際危害了公共安全嗎?在網上搜索看看,一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實都沒有發生過。這充分證明,氣球攤上的氣槍不僅沒有危害公共安全,還能為一部分人解決了生計問題,為群眾提供了一種娛樂活動,有關部門還能收取氣球攤主的管理費。既然如此,司法機關完全可以作為非法持有槍支的例外情形,直接認定無罪。事實上,全國人大代表們對《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進行立法時,代表們壓根就不可能存在有把趙老太太持有氣槍這種情形納入非法持有槍支罪調整范圍的想法的。
《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是干什么用的?筆者認為,就是提醒司法人員,有原則就有例外。提醒司法人員特別要注意,遇到趙老太太擺氣球攤這種例外情形,就屬于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類似的情形還有1986年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安樂死案,還有為修路開山炸石自制炸藥案等等。
有原則,就有例外。我國《刑法》第十三條但書已經闡述得很清楚。令人遺憾的是,許多人都不能真正理解其核心要義,甚至有學者發表署名文章——《刑法》第十三條但書不靠譜,認為但書司法化破壞了刑法分則中具體犯罪構成的定型作用,動搖了罪刑法定原則的根基,增加了司法上的恣意性,放任了司法人員 “粗獷化”的辦案思維,不利于“精細化”刑法思維方式的養成。筆者認為,這位學者還沒有弄明白,即使就是罪刑法定原則本身,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有原則,就有例外,這是鐵律。
無論是刑法理論,還是刑法適用,都存在同樣的問題——都沒有明確承認原則與例外有機統一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不能不說,這是刑法理論與應用上的重大疏漏,刑法理論應當予以補正。事實上,刑法理論中有大量的篇幅研究例外情形,那些所謂的違法阻卻事由,所謂的責任阻卻事由,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超法規范的責任阻卻事由等等,都屬于例外情形。筆者認為,例外情形的認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假如行為人的行為被定罪,會引起大多數人同情和反對,那么司法人員就應當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直接認定無罪。實際上,行為的例外情形,一方面符合構成要件,違反了規范,另一方面從結果上看,往往行為實施的行為給社會或者個人帶來好處(正能量),能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構成要件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負能量),社會公眾同情并且能夠容忍行為人的行為。如果遇到這種情形,司法機關應當直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而且,兩高應及時發布以“但書”作為出罪依據的指導案例,引導各級法院遇到類似情形大膽作無罪處理。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