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春風律師 ]——(2017-1-24) / 已閱6766次
刑事犯罪中涉及死刑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上都是被司法機關列為犯罪行為極端惡劣的考察范圍以內的,即便在保障人權理念和寬嚴相濟原則被廣為適用的大背景之下,也是律師在實際辦案中最難把握好辦案過程于效果的一類案件。下面筆者從死刑案件控制的角度,圍繞酌定量刑情節加以刨析,以便于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能夠進行整體性的把握。
一、酌定量刑情節中從重處罰的情節
1、為實施其他犯罪而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2、既實施了強奸婦女的行為又實施了奸淫幼女行為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3、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搶劫罪的,從重處罰;
4、貪污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構成犯罪的從重處罰;
5、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公共性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
6、犯罪手段和方法是否極其殘忍;
7、犯罪結果是否極其嚴重;
8、犯罪對象是否是特殊保護的情況;
9、犯罪的時間、地點是否是比較特殊的情況;
10、犯罪動機是否是極其卑劣;
11、犯罪的主觀故意內容是否是直接故意;
12、犯意的產生是否有某種特定的目的;
13、犯罪行為的實施是否是有預謀的;
14、犯罪行為的實施是否是有組織;
15、是否屬于再犯;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犯罪集團的首犯;
1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共同犯罪中危害較重的;
以上所列酌定從重情節是從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指導案例和典型案例里面提煉出來的的一部分觀點,雖不能不一而足,但是可以從中得到一些啟發。
二、酌定量刑情節中從輕處罰的情節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物質損失;
4、犯罪后的態度是否真誠悔罪且積極彌補損失;
5、是否全部或者大部分退贓;
6、是否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7;犯罪前是否一貫表現良好;
8、被害人是否有過錯;
9、案件的起因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有情可原的;
10、犯罪是否因婚姻家庭糾紛引起的;
11、是否是激情犯罪;
13、犯罪是否屬于民間糾紛、鄰里糾紛引起的;
14、毒品共同犯罪中是否有未到案成員,責任難以劃分清楚的;
15、毒品犯罪案件中大量摻假、含量較低的;
16、社會影響是否極其惡劣
17、影響定罪、量刑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包括:
(1) 認定重罪的證據存疑或者不足;
(2)核心證據有缺陷;
(3)全案定罪證據證明標準降低;
18、共犯罪責難以劃分清楚;
總體來講,限制死刑的酌定量刑情節,雖然《刑法》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是卻是司法機關在實踐中根據立法精神、刑事政策的相關原則,從司法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是反應犯罪的行為人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程度大小的一切主客觀情況的司法裁量所要考察的情節,是人民法院在具體個案中是否適用死刑所應當斟酌的事實情況,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有位不可小覷的細節,畢竟是我們肩上所負的責任使然。
(草原狼王曹春風律師原創13327005055,公益轉發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