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奚正輝 ]——(2017-2-9) / 已閱12056次
出售方違約不肯出售房屋,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并過戶
文/ 奚正輝|律師
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 主任、高級合伙人
閱讀提示:
2016年由于房價快速上漲,出售方反悔不肯出售房屋的案例頻發,出售方往往會借口漲價、不配合買受方辦理銀行貸款、不肯過戶、不肯交房等。這時,買受方如何訴請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并要求過戶呢?每個案例都會有所不同,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奚律師最近有三個勝訴判決,分享給大家,希望給讀者一點參考。
關鍵詞:
買賣合同 房價上漲 出售方違約 繼續履行 強制過戶
主文:
案例一:案號:(2016)滬0115民初75240號,浦東法院判決日期:2016年11月30日
2016年7月,出售方宋某與買受方陸某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轉讓上海市浦東新區泥城鎮彩云路一套拆遷安置房(滿三年可以轉讓),約定房屋總價為110萬元,雙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辦理過戶手續。買受方按約定支付首付款105萬元,剩余5萬元沒有支付。出售方由于自己置換房屋沒有成功,而且房價上漲了,明確稱不出售房屋了。
由于過戶期限還沒有到就先行起訴,奚律師于是代理買受方給出售方做了電話錄音及讓中介出具證明,證明出售方已經明確不同意出售房屋。審理期間,買受方將剩余房款5萬元支付到了法院。
法院判決:出售方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房屋過戶及交房給買受方。
案例二:案號:(2016)滬0116民初9340號,金山法院判決日期:2016年12月27日
出售方為張先生與吳女士,為夫妻關系。2016年7月16日,張先生一人與買受方沈某簽署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和《補充條款》,買賣合同約定房價為147萬元,補充條款約定出售方實際到手價為125萬元,雙方做高了買賣合同的價格。雙方約定的過戶時間為2016年10月31日前,提前交房時間為2016年9月10日前。買受方按約定向出售方張先生支付了首付款38萬元,剩余部分銀行貸款支付。之后,吳女士在買受方沈某辦理銀行貸款時補簽署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是沒有簽署《補充條款》。2016年8月18日,出售方將系爭房屋上的銀行抵押貸款全部結清,但是抵押登記沒有注銷。2016年9月,買受方通過了上海農商銀行的貸款審批。買受方催出售方辦理交房與過戶,但是出售方以房價上漲,無力購買新房屋為由,表示不愿繼續出售房屋。
奚律師代理沈某收集了相關證據后,于2016年10月8日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中,吳女士認為房屋轉讓價格為147萬,不同意125萬的價格。審理期間,沈某將剩余房款87萬元支付到法院賬戶。
法院判決:出售方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房屋交付給買受方,且10日內注銷抵押及過戶給買受方,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訴訟費與保全費全部由出售方承擔。
案例三:案號:(2016)滬0109民初22043號,虹口法院判決日期:2016年12月26日
出售方為蔣先生及其兒子,兒子系未成年。2015年6月14日,出售方蔣先生并代理其兒子與買受方黃某簽署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和《特別協議》,約定房屋總價288萬元,原告按約支付了首付款126萬元。出售方收到首付款后用于歸還了系爭房屋的抵押貸款,并注銷了房屋上的抵押登記。2015年7月30日,雙方完成審稅,買受方繳納稅款5萬余元。辦理過戶時,房地產交易中心告知房屋已被出售方前妻李女士通過訴訟查封。2015年11月,李女士敗訴,房屋解封。2015年12月,買賣雙方再次申請房屋過戶,交易中心告知未成年人出售房屋需要父母雙方簽字,由于李女士不配合,未能過戶。后房價上漲,出售方蔣先生要求增加70萬元,否則不同意過戶。
奚律師代理買受方訴訟至法院,認為父親是小孩的監護人,也是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署的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無須小孩母親簽署。法院審理中,買受方將剩余房款支付到法院賬戶,并且同意另外補償房款15萬元給出售方。
法院判決:出售方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將房屋過戶并交付給買受方,訴訟費與保全費全部由出售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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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中,首先要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其次要判斷到底是誰違約?最后判斷合同是否可以履行?房價上漲過快時,繼續履行合同,可以最大限度的維護買受方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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