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7-2-9) / 已閱11301次
法定代表人 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 廣東聯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 廣東聯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新元美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新元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63494號民事裁定(簡稱一審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新元公司的上訴理由是:根據2002年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1號),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屬于商標許可合同糾紛,即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故應由新元公司住所地所在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綜上,請求本院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1號)第二條第三款雖然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但該條第四款又進一步明確”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故上訴人關于”本案屬于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應由新元公司住所地所在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上訴主張屬于對上述司法解釋的片面理解。況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已于2014年底相繼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法釋(2014)12號),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據此,新元公司提出的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駁回。
此外,本院予以特別指出的是,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成立之后,北京市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即不再受理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這是知產業內眾所周知的常識。但在本案中,有兩位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新元公司,卻在兩審過程中一再請求將本案移送至無管轄權的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舉令人費解。同時,上訴人的行為不僅增加了對方當事人的訴累,而且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還有可能傷及社會公共利益,故本院希望類似行為,在今后的訴訟中不再發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費七十元,由北京新元美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負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一審法院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王東
審 判 員 張曉麗
審 判 員 袁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逯遙
書 記 員 閆潔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6)京73民初182號
關于管轄權異議被法院否決的摘要裁判要旨:
根據法律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應予保障。但當事人在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應體現出對法律的敬畏和對司法的尊重。本案為侵權訴訟,被告均為企業法人,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對被告為法人的侵權訴訟如何確定管轄權有明確規定。而被告深圳樂時購公司在聘請專業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卻依據完全無關的法律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明顯是草率的、不負責任的。而被告深圳樂時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作為執業律師,在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法律服務時,本應尊重法律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在本案中卻未體現出職業律師應具備的最基本的敬業精神和專業素養,在訴訟中應予以避免。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0一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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