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7-2-18) / 已閱11347次
關于銀行金融借貸擔保的法律講座系列
作者:盧慶波高級合伙人律師
單位: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東莞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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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提出:不論是銀行貸款,還是民間借貸,債權人最擔心的風險是:本金也收不回。因此,為保證本金或利息等能收回或優先受償,大家都知道要求借款人提供物業或其它權利作為擔保,并做好抵押登記或質押登記等,以獲得擔保物權來優先受償。但是將來萬一發生糾紛,如何快捷地實現擔保物權,即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或其它擔保物)所得的價款受償?物權法施行前,我們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那是多么漫長!現在我們有機會可以不通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法院直接裁定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或其它擔保物)所得的價款受償。您不能不感嘆當今的法律也與時俱進,如當今的高鐵速度!那么究竟如何快捷地實現擔保物權申請?這當中有何風險與對策?請看如下。
一、實現擔保物權由訴訟向非訴訟的演變歷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于1995年施行,自此,擔保物權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
1、關于抵押權的實現。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關于質押權的實現。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自此,通過非訴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有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因無程序性規定,所以無法實施。
該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三)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增加了關于實現擔保物權的程序。此次的修改,實現了擔保物權實現程序從訴訟程序到非訴程序的轉變。不要小看,這體現了法律以人為本的精神!為百姓提供了一條低成本高效率的非訴途徑。
1、關于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人和法院的管轄。該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2、關于法院如何審查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該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如何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實現擔保物權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一)關于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主體。即哪些人有權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為“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這個規定中“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比較模糊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此作為較為明確的規定,“擔保物權人”系指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系指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等。
(二)關于法院的管轄。即申請人要到哪里法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申請?
1、關于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一般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的規定,申請人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但是實現票據等權利質權案件呢?司法解釋則規定
2、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屬于海事法院等專門法院管轄的,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目前我國的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等。
3、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申請人可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三)關于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時提交的材料。即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時,應提交哪些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2、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
3、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
4、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
5、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風險在哪?最大的風險是被裁定駁回,重新再走訴訟程序,造成申請人訴累。那么哪些情形下會被法院駁回?主要歸納為兩類。
(一)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何為實質性爭議?如被申請人主張擔保物權不存在,或主張被欺詐而設立,或主張擔保物權已實現等。另外還要注意,如第三人提出被侵權的異議,也會被法院認定為存在實質性異議。
(二)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未成就。合同約定的時間未到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先后順序等。其實這也等同于提出實質性異議。
四、針對實現擔保物權申請之風險的應對策略。按照筆者的實踐經驗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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