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文忠 ]——(2017-3-14) / 已閱7024次
論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職能定位問題
——張文忠
從1995年總社恢復成立時算起,供銷社走過了十幾年的歷程,經過改革整合,目前供銷社現狀如何,如此狀況是由什么因素決定的,這種狀況的出現對各級供銷聯社的職能提出了怎樣的要求,這些都是供銷社發展不可回避的問題。
一、供銷社的現狀
經過十幾年的改革,基層社、各級聯社所屬的企業得到整合,但整個系統的組織架構沒有變,從總社、省社、市社、縣社到基層社,在組織架構方面沒有實質性的變化:
一是從基層社來看,截止2007年底,全系統基層社比1995年總社成立時32910個減少11679個,減少約1/3。基層社銷售總額2007年1991.7億元,資產負債率82 .41%。基層社改制面66.8%,實現了產權多元化,置換了職工身分,但許多基層社不直接開展經營活動,收入主要來自資產開發和租賃,經營網點是私人資本在運作,只是掛供銷社牌子。
二是從社有企業來看,各級聯社所屬的企業改制后基本上是公司制企業,聯社對部分公司保留了股權,但公司經營目標與經營活動與基層社沒有關聯。
三是從各級聯社自身來看,大多為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且已有75%參照公務員制度執行,是為參公單位。聯社自身沒有經營活動,不是經濟實體,但支配所屬企業的資產運作,基層社的資產也由縣聯社監督管理。
在服務領域方面近年來有了新的變化,一是成立了農產品信息服務中心,建立了主要農產品市場價格、產地分布、產銷情況、當地龍頭企業、專業大戶基本情況等數據庫,啟動了社會化服務。二是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供培訓指導服務,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
二、供銷社現狀的成因
供銷社目前這種狀況是歷史形成的,從根本上說是由供銷社的資產所有權決定的。
從供銷社的歷史來看,新中國成立初期,黨領導農民群眾通過自愿入股的形式,組建了供銷社,但供銷社曾經出現過兩次所有制升級,與國營商業“兩合兩分”,一次是1958年把供銷社轉為全民所有制,1962年5月中央決定恢復了供銷社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另一次是在“文革”期間又與國營商業合并,再次改為全民所有制性質,1981年底中央又一次決定恢復供銷社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到2007年上半年,全國供銷社系統所有者權益突破了900億元。供銷社是用農民的股金發展起來的,從理論上來說供銷社的凈資產應歸入社農民共同所有。且國家也已明確規定,要保證入社農民共同所有財產。
從供銷社近年來的改制情況來看,在理順勞動關系方面,進行了職工身份置換,消減冗員。在資金財務方面,變現了大量資產用于支付減員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及化解銀行債務。在業務經營方面,由承包經營過渡到租賃經營,業務經營由私人資本運營只是掛供銷社牌子。在社有企業產權運行方面,進行了投資主體多元化及公司制改造。總的看改制并沒有觸動供銷社資產的所有權。
但由于歷史的原因,當時的入社農民早已退股退社,再糾纏這些資產要歸哪些農民所有既不可能也無意義,既然農民與供銷社沒有產權上的聯系,那么把供銷社辦成產權屬于農民自己的經濟組織已不可能,這也被十幾年來的改革實踐所證明。
供銷社歷史積累的凈資產在無法確認給入社農民集體的情況下,由各級聯社監管是現實的選擇。且國家也已明確規定,各級聯社理事會是本社集體財產(包括所屬企事業財產)的所有權代表,行使本級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
三、各級聯社目前的職能問題及今后的定位
目前各級聯社的職能有三大塊,一是歷史積累資產的運營及監督管理。二是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供培訓指導服務,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三是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營銷大戶提供產銷信息服務(農副產品信息中心大多與各級聯社合署辦公)。這些職能存在的問題:
1、各級聯社理事會是本社集體財產(包括所屬企事業財產)的所有權代表,行使本級社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職能。問題是所有權代表不是所有者本人,出資人代表也不是真正的出資者。社有企業、基層社的所有者缺位是無法回避的問題。社有資產的運營和管理不應由各級聯社直接進行,各級聯社股權的收益不應只是用于機關人員開支和辦公經費。
2、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供培訓指導服務,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這一職能還沒有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據。
3、在目前各級聯社職能缺失的情況下,農副產品信息服務不必組建獨立的機構來運作,可以作為各級聯社的職能之一,由各級聯社機關的內設機構承擔。
各級聯社今后的職能定位從根本上來說要體現供銷社歷史積累的凈資產所有權性質,在供銷社資產所有者缺位,沒法辦成產權屬于農民自己的經濟組織的情況下,辦成為農民服務的組織是順理成章的選擇。同時各級聯社承擔同級政府推進合作經濟事業發展的職能,是執行政府職能的事業單位,經費由財政全額撥款。供銷合作社歷史積累的資產運營應當由理事會授權資產管理公司或控股公司來進行(而不是由各級聯社直接進行運營)。運營社有資產的公司應圍繞用好管好供銷社歷史積累的資產為“三農”服務做文章,積極運作服務項目,為“三農”提供服務,不能只是做生意賺錢養人。公司積累的利潤也要用于推進合作經濟事業發展,用于服務“三農”。
(作者單位:福建省沙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