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17-4-9) / 已閱5735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舊對照解讀之八:合同協議書之詞語含義(第八條)
王冠華
一、新舊合同條文對照
GF-2013-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GF-1999-0201
第一部分 協議書
……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示范文本》合同協議書中“八、詞語含義”與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協議書第七條規定基本一致,只是立法用語上有細微變化,更為精煉、簡潔。
二、理解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相對較復雜的合同文本,中間涉及諸多專業術語、特定詞語等,有必要對其進行專門的界定。一方面便于對合同的閱讀和理解,另一方面也為相關詞語理解爭議的解決提供了標準。《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條款第一條對簽約合同價、暫列金額、質量保證金、總價項目、暫估價、暫列金額等約50余個合同中常見的詞語或詞組作了專門的定義,根據本條規定,在整個合同中,這些被定義的詞語或詞組被統一賦予了既定的含義。換言之,本條明確了合同中詞語理解的統一性。
三、實務分析
【裁判要旨】合同中出現的相關詞語屬于專業術語或者在合同文本中進行了定義,當事人產生理解爭議時,處于中立地位的裁判人員應根據該等詞語定義進行裁判。
在江西鐵路工程建筑總公司南昌建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江鐵南昌公司)與中鐵二十四局集團南昌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南昌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2014)南鐵中民終字第9號。]]二審民事判決書中,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工程降造率是建設工程中的專業術語,是指降低造價的費率進行招投標。江鐵南昌公司系依業主單位批復的2009年第四季度驗工計價單主張中鐵南昌公司支付中途計價款。因此,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本案所涉工程降造率也應以本案所涉聯合中標體(聯合投標體)與業主單位的中標合同約定來確定,并以業主單位批復的2009年第四季度驗工計價單所載明的數據來測算。《南昌樞紐西環線XHZH1標段驗工計價匯總表》中載明:甲供物資設備費444495083元,風險包干費(Ⅱ類變更)7147331元,工程項目各章合計1159228135元,降造費合同值63308910元。由此,本案所涉工程降造率應為:降造費合同值63308910元/(工程項目各章合計1159228135元+風險包干費(Ⅱ類變更)7147331元-甲供物資設備費444495083元)=8.77%。原審在計算降造率時,疏失對原一審判決采信司法鑒定意見中降造率8.77%的意見,江鐵南昌公司并無異議的訴訟行為的審查,及工程降造費中甲供物資設備費不需降造的定理的了解,自行計算并確認降造率為5.782%與事實不符,本院予以糾正。
【作者簡介】
法學博士,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合伙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