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7-4-23) / 已閱7495次
債權人主張股東的清算責任,如何舉證?
文|赫少華,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公司法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懸有一口寶劍,即清算責任。股東躲在公司背后,變得不再安全,無論吊銷,還是注銷,只要清算事宜沒有做漂亮,總有些麻煩,如被訴,但被訴并不意味著一定會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對于吊銷未注銷的清算責任、未經清算即注銷(股東保責)、虛假清算報告下公司注銷后的股東責任等等,由標題引出的話題,一兩句也無法系統闡述,大部頭匯總的具體的可參見(公司清算義務不當履行案件審判實務若干問題)。
本文借助兩個案例進行對比性分析(不做大數據篩選),至于清算責任之訴訟時效問題,另起文再做解讀。
核心問題,公司吊銷后注銷前,債權人主張的股東清算責任,法院裁判切入點。
首先推薦的是,四川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發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九,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與馬明、馬蕾、邱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該案中,廣和律師事務所以公司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三股東馬明、馬蕾、邱暉對給廣和律師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一審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廣和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理由在于:
無論是要求三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或是連帶清償責任,均應提交證據證明三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了片羽公司的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或者導致該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但該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上述事實成立。
個人認為,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反映的是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訴請的基礎在于“侵權”,其中,因果關系需要原告予以證明。
但,北京一中院的裁判觀點,不同角度解讀。即推出的第二個案件,(2015)一中民(商)終字第6889號。
該案中,法院認為,劉某作為公司唯一公司,在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卻在2015年4月2日才于《北京晨報》上刊登注銷公告,并向債權人寄送債權申報通知書。
該行為已遠遠超出公司法第183條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所規定的期間,已構成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另外劉某又不能提供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客觀上已經處于無法清算狀態。
故依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劉某應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與馬明、馬蕾、邱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片羽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片羽公司)是1995年4月26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馬明、馬蕾、邱暉為其股東。
2005年2月,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廣和律師事務所)與片羽公司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糾紛經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2005)攀東民初字第87號民事判決,判令片羽公司給付廣和律師事務所代理費60萬元、違約金45990元。
判決生效后,該案進入執行,由于股東馬明將公司資產轉移至另一家公司,致使片羽公司多年不經營,已無財產可供執行。
2005年5月21日,片羽公司因未按規定申報2003年度企業年度檢驗,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事后片羽公司未進行清算,也未辦理注銷。
其后,廣和律師事務所要求變更被執行人為馬明、馬蕾、邱暉未果,遂以片羽公司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為由提起訴訟, 請求判令片羽公司三股東馬明、馬蕾、邱暉對給廣和律師事務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廣和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廣和律師事務所無論是要求三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或是連帶清償責任,均應提交證據證明三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了片羽公司的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或者導致該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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