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 ]——(2017-5-8) / 已閱6227次
【導讀】侵犯商業秘密罪是商業秘密侵權刑事犯罪罪名,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因實施商業秘密侵權行為造成重大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辯護方即作為犯罪嫌疑人一方在做無罪辯護時,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找準突破口是辯護過程的關鍵所在。本文結合一個案例分析如何從損失數額的角度進行辯護。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是GK公司的離職員工,曾負責研發IAD產品MG系列媒體接入網關對外銷售,并與GK公司簽訂保密協議約定保密義務。后離職入職于ZL公司,同樣負責研發媒體接入網管功能的CV系列產品,后聘請GK公司的員工黃某等人利用在GK公司掌握的IAD產品MG6000系列設備軟件程序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黃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為由,向法院提起公訴。
【案件焦點】李某、黃某利用GK公司的商業秘密研發CV系列產品的銷售利潤是否達到五十萬元以上?
【法院判決】本案兩被告的行為均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律師點評】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本案從檢方所提供的證據來看,其在有關證明被告因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計算方面的證據材料是比較薄弱的,因此可以以此為切入點進行辯護。
依據《刑法》第219條的規定,行為人如果實施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其行為必須達到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程度才會構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重大損失”大致有以下幾種:1、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失;3、以不低于商業秘密使用許可的合理費作為損失。一般而言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根據其所掌握的資料委托價格評估中心進行評估鑒定,所獲取的評估價格報告作為證明損失數額的證據。
本案中,涉訴信息確實屬于本案受害單位GK公司的商業秘密,兩被告的行為也確實構成對GK公司商業秘密的侵犯,然而兩被告卻并沒有被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就是兩被告的辯護律師的辯護在受害單位所受損失的數額認定上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依人民檢察院的指控,兩被告的侵害商業秘密行為對被害單位GK公司造成的損失為780564.42元;依本案查清的事實,兩被告在ZL公司利用GK公司的商業秘密生產的CV系列產品對外銷售的總金額810090元;無論法院認同哪個數額,依法兩被告都會被定侵犯商業秘密罪。而事實上,經兩被告辯護律師的有效辯護,審理本案的法院最終認定CV系列產品對外銷售的總金額不能等同于兩被告人的獲利或GK公司的損失,當時的證據無法證實兩被告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給GK公司造成的損失在50萬元以上,故被告人李某、黃某均不構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
更多相關案例請查看:www.szloline.com
商業秘密法律咨詢電話:188-2338-6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