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 ]——(2017-5-11) / 已閱6380次
【案件導讀】
在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對于原告的提出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從多方面進行抗辯,如原告不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被搞得商業信息有合法來源等。但更多的是從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出發從本質上否定商業秘密的存在,來進行抗辯。
【案情簡介】
被告盛某于2009年7月13日入職原告LA公司任技術研發部經理,負責公司產品及技術研發中心新產品的研發工作;公司技術檔案的歸檔;制定產品標準化目標,實現材料清單,成本核算,工藝文件,檢測標準,組裝圖的統一標準等工作。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勞動合同并約定了保密條款。
2013年12月,盛某與范小偉、姚其政成立偉一公司,該公司經營范圍與LA公司的經營范圍一致。在此期間,盛某私自截留LA公司的客戶,克隆復制LA公司的宣傳資料,并以偉一公司名義向LA公司的客戶報價,這以嚴重侵犯LA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故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業秘密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一、駁回原告L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律師評析】
本案中,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為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中的訂購總表、供應商目錄、報價單、宣傳資料等。最后一審法院以原告所稱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律師分析:針對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本案中被告的抗辯策略。
首先,否定原告的技術信息這一商業秘密。原告提出所要保護的商業秘密必須是明確具體的,有可保護的秘密點,不能是籠統的技術信息。本案原告主張的技術信息其沒有提供有關技術信息的證據,到底是何種技術信息、信息中哪些是秘密點、有無經濟和實用價值等等各方面,原告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其次,對原告主張的經營信息的秘密性提出質疑。具體分析如下:1、關于報價單,該報價單從何處能夠體現出具有秘密性,原告未進行說明,且原告對在庭審中表示沒有對報價單作具體保密措施,因此不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之一的保密性,該報價單也不能認定為商業秘密;2、關于宣傳資料,由于宣傳資料的根本目是用于展示原告的產品、吸引客戶、提高上訴人在行業中的影響力、知名度和競爭力,屬于不特定的公眾都能接觸到的信息,所以不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之一的秘密性,故該宣傳資料也不屬于商業秘密。所以,上訴人僅提供了報價單、宣傳資料,且均不能被認定為商業秘密。
綜上,對于原告主張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被告從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出發,提出該信息沒有秘密點,不具有秘密性的抗辯主張,認為原告主張的信息不能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原告LA公司主張被告盛某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訴求不能成立。最后被告的抗辯意見得到法庭的采納,贏得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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