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17-5-30) / 已閱9526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舊對照解讀之二十一:通用合同條款關于圖紙的定義(第1.1.1節第1.1.1.7條)
王冠華
一、新舊合同條文對照
GF-2013-02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合同
……
1.1.1.7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經發包人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圖紙文件。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
GF-1999-0201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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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中未對“圖紙”詞語作出界定,《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條款中關于“圖紙”詞語的界定屬于新增規定。
二、理解
本條對“圖紙”詞語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即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經發包人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圖紙文件。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對這一定義,我們可以從如下四個方面來把握:首先,圖紙必須是構成建設工程合同、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組成部分的圖紙文件;其次,圖紙來源可包括如下三個渠道:(1)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2)經發包人批準;(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再次,圖紙的類型包括設計文件、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最后,圖紙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
在建設工程中,圖紙在整個施工管理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首先,圖紙是建設工程項目的審批依據;其次,在項目前期,圖紙是編制工程概預算、決算和審核工程造價的依據;再次,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圖紙不僅是備料和施工的依據,還是質量檢查的依據;最后,當工程竣工時,圖紙是質量驗收的依據,并以此評價工程質量優劣。
建設工程圖紙主要由建筑施工圖、結構施工圖和設備施工圖構成。其中建筑施工圖包括建筑總平面圖、建筑平面圖、建筑立面圖、建筑剖面圖和建筑詳圖;結構施工圖包括基礎平面圖、基礎剖面圖、屋蓋結構布置圖、樓層結構布置圖、柱梁板配筋圖、樓梯圖、結構構件圖或表和必要的詳圖;設備施工圖包括采暖施工圖、電氣施工圖、通風施工圖以及給排水施工圖。具體到某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工程圖紙一般包括方案設計圖、各類施工圖和工程竣工圖。由于工程建設各個階段的任務要求不同,各類圖紙所表達的內容、深度和方式亦存在差別。方案設計圖主要是為征求建設單位的意見和供有關領導部門審批服務;各類施工圖是施工單位組織施工的依據;工程竣工圖是工程完工后按實際建造情況繪制的圖樣,作為技術檔案保存起來,以便于需要的時候隨時查閱。
實踐中,建設工程圖紙還有藍圖、白圖之說,藍圖是用硫酸紙曬的,白圖是用墨粉打的,兩者相比,白圖的成本要比藍圖高。藍圖比較清楚和規范,一般為確定設計施工圖后、大面施工指導時用圖;白圖經常使用在未完全確定設計施工圖、提前指導施工的場合,也是某些邊設計、邊施工的建設工程項目經常采用的用圖方式。
工程設計圖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應由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建設設計單位提供,是建設設計單位根據工程的功能、質量等方面的要求所作出的設計工作的最終成果,須經審圖機構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其中的施工圖是對建設工程的建筑物、設備、管線等工程對象的尺寸、布置、選用材料、構造、相互關系、施工及安裝質量要求的詳細圖紙和說明,是指導施工的直接依據。進行建設工程的各項施工活動,包括土建工程的施工、給排水系統的施工、供熱供暖系統的施工等,都必須按照相應的施工圖紙的要求進行。《建筑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變更設計通知單或者圖紙。”《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需要討論的問題是,根據《建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如若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或者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方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時,該如何處理?若處理不得當,又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關于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處理問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根據該等規定,施工方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時,應當及時通知發包方,發包方在收到施工方的通知之后,應在規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給予答復,并采取措施,如修改圖紙和技術要求。因發包方怠于答復等原因,使施工方造成工期延誤或者因重新修改或者返工等,由此造成施工方損失的,應當由發包方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指出的是,此處沒有規定因發包方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發包方損失的,應當如何處理。我們認為,因發包方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施工方損失的,發包方應當承擔責任。如果因此造成自身損失的,由于該損失是因發包方的過錯而造成的,且工作成果是為發包方的利益而作出的,因而發包方理應自擔損失[1]。
關于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方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時的處理問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八十七條和此款的規定,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方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時,除應當承擔及時通知發包方的義務外,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是保證工程實現設計意圖的前提,也是明確劃分設計、施工單位質量責任的前提。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方發現工程設計圖紙有差錯的,有義務及時通知發包方或者設計單位,并提出意見或者建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質量問題,這是施工方應具備的起碼的職業道德,也是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盡的最基本的義務。如果在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后不向發包方或者設計單位提出,導致工程質量問題,理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是,不能對施工方苛以過重的設計文件和圖紙審查義務,即便施工方有過錯,承擔的責任也不應過重,畢竟提供設計方案和圖紙是發包方的主要義務[2]。
三、實務分析
1.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施工方應當及時通知發包人,因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導致損失的,應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江蘇長諾運場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海安華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3]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海安縣人民法院認為,《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原告作為專業的運動場地施工企業,理應對于被告提供的場地是否適于鋪設塑膠跑道進行必要的檢測,在發現被告提交施工的場地不適于施工時,應當及時向被告提出并要求其改進。現原告疏于檢測,致使水泥地基因未進行灌縫等前期處理導致塑膠面層開裂、剝離,理應認為屬于質量問題而非正常使用中出現的問題。原告有關案涉工程不屬于質量問題的抗辯,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退一步說,現案涉工程使用尚未滿5年,即出現面層剝離、開裂等現象。此種現象的出現,不論是質量瑕疵,還是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自然開裂及剝離,按照合同的約定,均在原告免費維修的范圍之列。同時,前述現象的出現,一直持續至訴訟過程中。故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內予以維修,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依照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利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故在原告未履行維修義務的前提下,被告拒絕履行剩余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
2.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時,因未履行及時通知、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的義務繼續施工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新疆兵團警官高等專科學校與天津圣譽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譽建筑公司)、新疆兵團勘測設計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兵團勘測設計院)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一審民事判決書中,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建筑法》第五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本案中,被告圣譽建筑公司發現圖紙結施-21中存在標注不清的現象,在未取得兵團勘測設計院的簽證的情形下繼續施工,造成⑦-⑧軸段樓梯間靠外側休息平臺的實際寬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的要求,具有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
【注釋】
[1] 參見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6月版,P419。
[2] 參見林文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司法實務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版,P123。
[3] (2014)安民初字第0030號。
[4] (2015)五墾法民二初字第00029號。
【作者簡介】
法學博士,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合伙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