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17-6-4) / 已閱17917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舊對照解讀之二十二:通用合同條款關于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定義(第1.1.1節第1.1.1.8條)
王冠華
一、新舊合同條文對照
GF-2013-02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合同
……
1.1.1.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包括說明和表格。
GF-1999-0201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
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中未對“已標價工程量清單”詞語作出界定,《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條款中關于“已標價工程量清單”詞語的界定屬于新增規定。
二、理解
工程量清單,根據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是指載明建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以及規費、稅金項目等內容的明細清單。按照填寫主體的不同以及是否已標明價格等,可將工程量清單劃分為招標工程量清單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根據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規定,所謂招標工程量清單,是指招標人依據國家標準、招標文件、設計文件以及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的,隨招標文件發布供投標報價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其說明和表格。本條對“已標價工程量清單”詞語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即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包括說明和表格。與招標工程量清單相比,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首先,前者未標明價格;后者是在前者基礎上標明價格后形成。其次,前者由招標人編制,隨招標文件發布供投標報價;后者則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確認。最后,前者是在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的情形下,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后者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一旦承包人中標,且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即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
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是適用我國工程投資體制和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國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對于規范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計價行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建立市場形成工程造價的機制將發揮重要的作用。為了總結經驗,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實施階段中有關工程價款調整、支付、結算等方面缺乏依據的問題,相關單位對GB50500-2008《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等規范進行了修訂。2012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發布了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隨后,又批準發布了《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工程量計算規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計算規范,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計價規范適用于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其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年第1567號公告,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其內容主要涉及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等等。關于主要涉及價款結算、工程量計算等內容的強制性標準,是否構成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問題,前已討論,在此不再贅述。
施工過程中,經常會發現工程變更的問題,包括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由發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增、減、取消或施工工藝、順序、時間的改變;設計圖紙的修改;施工條件的改變;招標工程量清單的錯、漏從而引起合同條件的改變或工程量的增減變化,等等。由于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強制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因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時,項目單價能否調整?如果可以調整的話,應當如何調整?答案是肯定的。根據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9.3.1條款等規定,其調整規則如下: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該項目單價應按照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者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相應調低或者調高。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價格,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
非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報價/施工圖預算)×100%。
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并應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三、實務分析
1.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在上訴人鐘年善與被上訴人肅州區水務局、肅州區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程項目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1]二審民事判決書中,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工程招投標時,作為合同組成部分的《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分組工程量清單報價表》中對工程單價均有明確的約定,而且施工合同專用條款15.1約定:“增加或減少合同中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其工程總量的20%,關鍵項目:渠道及建筑物,單價調整方式:不調整”。上述約定說明,不論增加或減少工程量,工程單價均不調整。
2013年1月25日,鐘年善與建設方、監理方簽署了《肅州區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2012年度第二標段實際完成工程量確認表》,對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了確認,各方均無異議。根據合同約定,雙方是按照工程量乘固定單價的方式計算工程款,按此方法,工程量增加,工程價款也隨之增加,并不會因工程量的增加而影響上訴人的利益。項目部按照上訴人實際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單價計算工程款,符合雙方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項目部雖認可部分工程項目進行了調整,但雙方并未約定調整工程單價,故上訴人以工程地點、內容、等級質量變更、施工難度增加為由,要求變更工程單價,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在三明福銀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福銀公司)與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當庭確認,董坪2號左幅特大橋、大侖尾2號大橋系福銀公司因安全等原因變更設計,將路基變更為橋梁。原審法院認為,從路基變更設計為橋梁,屬于工程重大變更,且合同中《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約定“按上項金額的10%作為不可預見因素”,而從路基變更設計為橋梁,變更金額遠超合同約定的10%,故兩座橋梁的變更作為施工方的中鐵公司是不可預見的,相關施工結算等行為不受合同約定條款的限制,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補充。中鐵公司按照福銀公司的變更設計進行了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經雙方多次協商,除結算價格外,雙方已達成一致。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的規定,兩座橋梁的應付工程款應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即投標時交通部定額及其編制辦法確定,萬隆公司按此標準作出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予以采信。
【注釋】
[1] (2014)甘民一終字第64號。
[2] (2015)贛民一終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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