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賈浩 ]——(2004-3-14) / 已閱32856次
Honor of a non-complying presentation,with or without notice of its non-compliance,does not waive requirements of this letter of credit for other presentations,或
Prior waivers of discrepancies in the documents underlying payment of an LC do not constitute waiver of the right to strict compliance for other presentations,或
Payment despite discrepancies on prior presentations under this LC
does not constitute waiver of that discrepancy by us for other presentations.
如此聲明,就不會使受益人產生誤解,認為以前開證行能夠承付,這次也能承付,以前開證行接受了不符點,這次也能接受這個不符點,從而也消除了受益人以“禁止翻供”為由將開證行訴諸法庭的隱患。
五、 UCP500第十四條(C)款與開證行對拒付的自行決斷權
UCP500第十四條(C)款規定了開證行有自行確定聯系申請人對不符點予以接受的權利。同樣,面對申請人對不符點的接受與否,開證行有自行決定是否拒付的權利。即當開證行發現不符點后,其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拒付,或聯系申請人;聯系申請人后,如果申請人同意接受不符點,開證行可以自行決定仍然拒付,或不拒付,安排付款;如果申請人不同意接受不符點,開證行可以自行決定拒付,或不拒付,安排付款。
ISP Subrule5.05規定,如果開證人認為提示不符,并且提示人沒有不同的指示,開證人可以自主決定請求申請人放棄該不符點,或者授權承付。獲得了申請人的放棄聲明,并不使開證人也有義務放棄該不符點。“并且提示人沒有不同的指示”,是考慮到在一些情況下,受益人或寄單人寧愿要求將單據退回,并可以在寄單面函上注明這樣的要求或另行通知。這樣一來,開證人將不能行使聯系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的權利。
筆者認為,開證行擁有對拒付的自行決斷權正是對開證行承擔獨立付款責任的一種體現。開證行在信用證下所承擔的獨立的無追索權的付款責任是一種有條件的付款責任,是針對相符單據的一種獨立的付款責任。因而,當面對不符單據,開證行已無獨立的付款責任可言,鑒于信用證是一種付款工具,而不是不付款的工具,且在實務種只要不是涉及貨物質量、規格等嚴重不符,申請人一般是會接受不符點的,UCP500增加了十四條(C)款,給開證行多了一種選擇去讓申請人放棄不符點,之后再由開證行自行決定是拒付還是付款,一般情況下,只要不有損其自身的利益,開證行將會選擇付款,但不管怎樣,拒付還是付款,最終是由開證行決定。而開證行不與申請人聯系直接拒付,雖然無可厚非,但有時可能損害到申請人的利益,一是影響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貿易關系;二是一旦拒付,如沒有受益人的授權,申請人將無法獲得單據,從而無法提貨(如單據種含貨權單據)。這樣將會阻礙貿易的發展,有違創設信用證這種付款工具的初衷。畢竟,信用證下開證行有對相符單據必須付款的責任,而沒有對不符單據必須拒付的責任;畢竟,信用證下開證行是付款的主宰(PAYMASTER)。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