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17-6-19) / 已閱7688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舊對照解讀之二十三:通用合同條款關于預算書的定義(第1.1.1節第1.1.1.9條)
王冠華
一、新舊合同條文對照
GF-2013-02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合同
……
1.1.1.9預算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的工程預算文件。
GF-1999-0201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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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中未對“預算書”詞語作出界定,《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條款中關于“預算書”詞語的界定屬于新增規定。
二、理解
本條對“預算書”詞語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即預算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的工程預算文件。預算書計價與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工程造價的兩種不同計價模式,工程實務中,采用預算書計價模式的,預算書的格式和要求一般由發包人給定,承包人中標后,預算書構成發、承包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預算有施工圖預算和施工預算之分。施工圖預算,由施工單位根據擬建工程項目的施工圖紙、全國統一施工圖預算定額或者地方施工圖預算定額、建設地區的自然及技術經濟條件等資料編制,需經建設單位審定,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實行工程預算包干、撥付工程進度款和辦理工程結算的依據;也是施工單位控制施工成本、實行經濟核算和考核經營成果的依據。在工程實行招投標的情形下,施工圖預算是建設單位確定標底和施工單位投標報價的依據,是關系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經濟利益的技術經濟文件。而施工預算,則是施工單位為了加強內部經濟核算,在施工圖預算的控制下,依據企業內部的施工定額,以建筑安裝單位工程為對象,根據施工圖紙、施工定額、施工及驗收規范、標準圖集、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編制的單位工程施工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用量的技術經濟文件,是施工單位的內部文件,同時也是施工單位進行勞動調配、物資計劃供應、控制成本開支、進行成本分析和班組經濟核算等的依據。施工圖預算和施工預算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使用定額、預算用途和計算范圍三個方面:從使用定額看,施工圖預算使用的是預算定額,而施工預算的編制依據是施工定額。兩種定額的項目劃分不同,即使是同一定額項目,在工、料、機械臺班耗用數量亦存在區別;從預算用途來看,施工圖預算主要目的在于確定整個單位工程造價,而施工預算則用于施工單位內部核算。施工預算必須在施工圖預算價值的控制下編制;從計算范圍來看,施工預算一般只計算工程所需工料的數量,有條件的地區可計算工程的直接費,而施工圖預算則要計算整個工程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及稅金等。
根據上述分析,本條所界定的“預算書”,原則上是指施工圖預算。在我國建筑實踐中,因建設工程涉及的種類不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工程款結算方式也多種多樣。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不同的結算方式,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合同中約定按照合同固定價結算工程款的,一般是指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圖及其預算和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方式。采用經審定批準的施工圖紙及其預算方式發包形成的總價合同,除按照工程變更規定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應為承包人用于結算的最終工程量。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在承包方編制的預算書(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確定具體的結算方法和標準。換言之,總價合同可以不通過中介機構的鑒定或者評估就可以確定一個總價款。承包人和發包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果沒有發生合同修改或者變更等情況導致工程量發生變化時,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包干總價格結算工程款。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申請,按照工程造價進行結算的,不管是基于什么樣的理由,都不應予以支持。對于因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款數額發生增減變化的,在可以區分合同約定部分和設計變更部分的工程時,對設計變更部分合同未約定結算標準或方法的,或者約定不明,也不應導致對整個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只是根據公平原則對增減部分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法和結算標準計算工程款。
此外,還需指出的是,無論本條界定的“預算書”,或者建筑實踐中出現的形形色色的“預算書”、“工程預算”、“工程預算書”,等等,不應僅從其形式對其性質進行界定,更應關注該等文件的實質內容。
三、實務分析
1.預算書未按照全部施工圖紙編制,其投標總價并未包含投標報價之外施工圖紙中的其他工程量的工程價款。在合同約定了實際施工時工程量發生變化另行計算的,應從其約定。
在湖南湘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源公司)與湖南千足珍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千足珍珠公司)施工合同糾紛[1]申訴、申請民事判決書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湘源公司按照千足珍珠公司編制的招標文件和本案訴爭工程圖紙,將圖紙中的部分工程項目抽出之后對其余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工程預算價格再進行的投標,該預算價格中,湘源公司將每一項工程項目的面積、工程數量、單價及工程價格以工程人工、材料、機械數量(價格)匯總表、工程預(結)算表、工程造價表、主要材料匯總及價差調整表的形式詳細清楚的予以了體現,并在編制說明中聲明本工程未計算在內的部分工程項目有土方開挖、所有圖紙所設計的保溫工程、所有附屬工程。評標委員會根據湘源公司的投標文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由湘源公司中標,并由招標代理機構向湘源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此后,湘源公司與千足珍珠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并且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投標書及其附件、圖紙、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以及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均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標文件為準。本案中,千足珍珠公司招標文件確定的6864000元招標標底上限并沒有按照全部施工圖紙編制預算,湘源公司編制投標文件時所確定的6864000元投標總價也是參照千足珍珠公司招標標底的上限值而作出,該投標總價只是對施工圖紙部分工程量編制的投標報價預算價款,對于其余項目則未編制工程預算價格也未進行報價,千足珍珠公司對于這一情況是明知的,并且雙方還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6條23.2款約定了“如工程(量)發生增加或減少,其價格按定額相應增加或減少價格”,應視為千足珍珠公對湘源公司投標報價工程量價款的肯定與承諾。此后,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實際施工時與簽訂合同時的工程量發生變化,由此引起的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相應增加或減少”,并且雙方在《后期工程承諾書》中再次約定“工程未計算增加的實際工程量另行計算”,千足珍珠公司還在2011年8月8日對湘源公司的回復函中要求“湘源公司按照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投標報價書等為依據重新辦理決算,對原投標報價書中漏項項目作為增補項目、已報價未施工的項目作為扣減項目”辦理竣工結算。以上事實均進一步證明湘源公司與千足珍珠公司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約定的6864000元工程價款只是施工圖紙中部分工程量的固定價格,未包含投標報價之外施工圖紙中的其他工程量的工程價款。綜上,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款結算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合同價款6864000元,加上施工圖紙之外施工量即簽證單部分工程價款以及湘源公司按照圖紙施工的合同固定價之外的工程量價款,再扣減湘源公司對投標報價工程量未施工部分項目的工程價款的方法并結合雙方的后期補充協議及相關政策予以確定。
2.雙方簽字確認的文件雖名為工程預算書,但根據其內容,實質系當事人之間對涉案工程結算價款確認的結果,該工程預算書可作為涉案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在盤錦市城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開發公司)與徐尊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就涉案工程款項,徐尊偉提供了有城建開發公司與徐尊偉簽字確認的《工程預算書》。該預算書中除有打印部分“工程總價:25910056.62元”以外,還有手寫部分“基礎撼砂未計2萬,室外鋪裝砂墊層及混凝土20萬。”并有城建開發公司預算員朱培宏簽字確認,時間為2013年6月3日。在本案二審審理期間,城建開發公司提供另一份《工程預算書》,該預算書在徐尊偉提供的《工程預算書》基礎上,又有手寫增添部分:“甲方已付商砼款(含泵送費),此預算中應扣除泵送費40,045.85元,結算價變為25,870,010.77元”,并由朱培宏簽字確認,時間為2013年8月29日,其中另有徐尊偉簽字,日期為2013年8月28日。對此,本院認為,涉案工程在2011年5月完工并已實際使用后,實際施工人徐尊偉與城建開發公司之間應當進行工程款的“結算”,而不可能在兩年后重新對涉案工程的總價進行“預算”,因此,城建開發公司與徐尊偉于2013年6月簽字確認的《工程預算書》雖名為“預算”而實質目的應當為“結算”。不僅如此,從2013年6月3日及2013年8月29日的手寫內容亦可看出,《工程預算書》的內容意在對涉案工程未付款、已付款及結算價進行反復的確認和修改,據此更可確認《工程預算書》的性質為雙方的結算文件。因此,原判決認定《工程預算書》為結算書的認定并無不當。
【注釋】
[1] (2016)最高法民再123號。
[2] (2015)民申字第3367號。
【作者簡介】
法學博士,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合伙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