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17-6-25) / 已閱7599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舊對照解讀之二十四:通用合同條款關于其他合同文件的定義(第1.1.1節(jié)第1.1.1.10條)
王冠華
一、新舊合同條文對照
GF-2013-020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xié)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合同
……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xié)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GF-1999-0201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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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中未對“其他合同文件”詞語作出界定,《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條款中關于“其他合同文件”詞語的界定屬于新增規(guī)定。
二、理解
其他合同文件,是在合同協(xié)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其附錄等列明的合同文件之外,以兜底的立法技術補充規(guī)定了合同文件構成。本條對“其他合同文件”詞語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即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xié)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如將招標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會議紀要等約定為其他合同文件,納入合同文件構成,有助于進一步界定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于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其他合同文件”詞語的理解,我們可以從如下四個方面來把握:
首先,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文件或者書面協(xié)議,均可以是“其他合同文件”,如招標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會議紀要,等等。
其次,“其他合同文件”應由合同當事人約定,并宜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未經當事人約定成為其他合同文件并納入合同文件構成,則該等文件或者書面協(xié)議的內容對當事人不產生約束力。
再次,“其他合同文件”是對當事人產生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者書面協(xié)議。如果某項文件或者書面協(xié)議雖經當事人約定納入合同文件構成但其內容對當事人雙方不產生合同約束力,則當事人一方主張該等文件或者書面協(xié)議的內容作為民事法律關系調整依據(j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招標文件約定的管轄條款與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約定的管轄條款不一致,但合同約定建筑設備租賃合同次序在先,則招標文件雖經當事人約定納入合同文件,但其管轄條款對合同當事人不產生約束力。
最后,“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三、實務分析
1. 招標文件未經當事人約定納入合同文件構成,當招標文件寫明的內容與備案合同不一致時,不影響備案合同相關內容的效力。
在中國對外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與鞍山華創(chuàng)德隆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1]二審民事裁定書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zhèn)浒负贤械耐ㄓ煤贤瑮l款第1.1.1.1項明確,“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xié)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故招標文件并不在該合同項下明確的范圍內,因此,招標文件不是備案合同的一部分。當招標文件寫明的內容與備案合同不一致時,不影響備案合同相關內容的效力。因此,建設公司以招標文件與備案合同約定的管轄條款不一致為由,請求認定備案合同管轄條款無效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
2.會議紀要經當事人約定納入其他合同文件并作為綠化部分工程的計價依據(jù),對當事人雙方產生合同約束力。
在重慶市云陽縣市政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紅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紅葉建司)與重慶市云陽縣市政園林管理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2]二審民事判決書中,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會議紀要確認的綠化部分的價格應作為綠化部分工程的計價依據(jù)。主要事實和理由: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合同第5.1條、25條的約定,雙方對于綠化部分工程的財評預算報告是雙方綠化工程的計價依據(jù)。而會議紀要又是根據(jù)財評預算報告的計價原則作出的審核和確認,該會議紀要并未違背財評預算報告的計價原則,也未違反雙方合同約定的計價原則,故會議紀要應作為雙方綠化部分工程的計價依據(jù)。四川紅葉建司雖然認為苗木實際采購價格明顯高于預算價,并對此提出異議,但其不能舉證證明雙方應按苗木實際采購價結算的事實依據(jù),故四川紅葉建司上訴請求不應按照會議紀要確定的原則計價,而應按照實際價格計價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注釋】
[1](2014)民一終字第00067號。
[2](2015)渝高法民終字第00144號。
【作者簡介】
法學博士,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合伙人、執(zhí)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