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萬山紅 律師 ]——(2017-6-25) / 已閱12535次
對律師當庭被打事件的法律思考——從“4.22”江西律師被打案說起
作者 萬山紅律師
內容摘要:
律師在法庭上被打,常被看成一般人身傷害,得不到及時、嚴厲的處理。律師在法庭上被打,事件的法律性質和后果,具有非常的特殊性和嚴重性。
律師在法庭上被打,與法庭外被打相比,侵犯的客體不同,事件性質也不同。在法庭上毆打律師,侵犯的是法庭秩序和法律權威等復雜客體,而非律師人身權利單一客體。
法庭上毆打律師,是對法律的藐視和挑戰,是對律師群體的傷害。究其原因,最缺失的是法律的特別保護,是對律師執業人身安全的立法保障。為補齊立法短板,建議刑法第309條關于“擾亂法庭秩序罪”修改時,應將“出庭律師”與“司法工作人員”列為同等重要的對象,給予特別保護。
律師的天職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律師在法庭被打,何以履職?在法庭上被打律師成功維權的案例表明,律師維權,必須依靠包括律師在內的法律共同體的堅強力量,必須突出律協的引領職責,必須發揮律師抱成團的集體作用。
關鍵詞:
在法庭上毆打律師 律師執業人身保障 律師維權任重道
近年來,律師執業被打事件頻發,法庭上被打,法庭外被打,大都作為一般傷害案件處理,后果不嚴重的,往往不了了之,無人追究。
即使是《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律師在法庭上被打事件,仍難處理。法定的“擾亂法庭秩序罪”難以落實,重要原因是混淆了法庭上毆打律師與法庭外毆打律師的侵犯客體不同,缺乏對法庭上毆打律師事件的法律性質特殊性和后果嚴重性的認識。
律師維權,任重道遠。事件還得從“4.22”江西律師在法庭上被打說起。
一、事件簡述。
2016年4月22日上午,江西省樂平市接渡法庭,開庭審理一起普通民事糾紛案件時,突發律師當庭被打事件!
一方當事人沖上臺前,搶奪并撕毀庭審筆錄,接著追打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七八個家屬一起沖上去幫忙毆打。
我所黃律師當場被打左眼出血,另一名李律師頭部被重擊兩拳!被打律師迅速逃往法庭二樓向110報警,公安干警趕到現場解救,在民警護送下受傷律師逃離現場。
事發后,被打律師向律所主任作了匯報,第二天在律所和市律協領導帶領下到當地公安機關交涉、遞交訴求,要求立案調查,維護律師執業權益。但至今十一個多月,案件仍無處理結果。
二、事件性質分析
律師被打事件頻發,侵害了律師人身權利,應防止發生,嚴厲懲處。但律師在法庭上被打,與法庭外被打相比,侵犯的客體明顯不同,事件性質截然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法庭上毆打律師,事件發生地在法庭,被打的是執業律師,侵犯的是法庭秩序、法律權威和律師人身權利等復雜客體,不是律師人身權利的簡單客體,因此事件的法律性質和后果,具有不同一般的特殊性和嚴重性。
(一)法庭上毆打律師,侵害的是法庭秩序和法律權威。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二條規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的,“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警察依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維持法庭秩序。出現危及法庭內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緊急情況時,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強行帶出法庭以及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由司法警察執行。”
擾亂法庭秩序,實質上是不尊重法庭權威。不尊重法庭權威,源于不尊重法律、蔑視法律。法治國家,必須信仰法律。若法律被蔑視,以法依治國將成為空話。
在法庭上毆打律師,表面上打的是律師,實質上打的是法庭和法律,暴露的是對法庭和法律的極大蔑視。受傷害最大的,不是被打的律師,而是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法庭是最講法律、最講公正的地方。在法庭上毆打律師,實際是以暴力破壞法庭秩序,以暴力藐視法庭權威,以暴力挑戰整個司法制度,最終損害了司法的尊嚴和公信力。
(二)法庭上毆打律師,是對律師群體的傷害。
當庭毆打律師,受傷害的不是律師個人,而是整個律師群體。
律師是社會中特殊的法律執業群體,是非公務員的法律工作者。律師不是公務員,手中沒有任何國家權力,卻與掌握國家司法權力的公務員一樣,在建設法治中國的進程中,肩負著“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的重大責任。
律師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有著獨特的地位,在維護國家法律尊嚴、保障法律正確實施、實現公平正義的神圣使命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崇尚法治的國家,必然重視律師的地位。律師地位的高低,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國家的法治水平。法庭上打律師,實質上打的是全國律師的聲譽,打的是整個律師群體。
三、事件原因分析
律師在法庭被打,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歸根到底,最缺少的是法律的特別保護,是立法上對律師執業的人身保障。
《律師法》第三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第四十六條規定:“律師協會應當…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16日實施的《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權利救濟機制。律師因依法執業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人身傷害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必要時對律師采取保護措施。”
現有立法,雖然字面上已將律師執業人身權利列為保護對象,但均缺乏可操作性,沒有配套措施,沒有切實可行的救濟措施,無法落到實處。一旦發生律師被打,特別是在法庭上被打,連有關維權熱線和郵箱地位都沒有,這些規定形同虛設,成為空中樓閣,難以發揮作用。
目前,對律師當庭被打,最有力的保護,當屬《刑法》第309條,規定對當庭打“訴訟參與人”( 當然包括律師),可以“擾亂法庭秩序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雖說是最有力的保護,也談不上對律師的特別保護。
該條文列明的犯罪對象是“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在這里,對“司法工作人員”是明確的特別保護,而“訴訟參與人”雖也包括出庭律師在內,卻抹殺了律師執業的法律特性,抹殺了出庭律師與一般“訴訟參與人”的本質區別,將出庭律師淹沒在“訴訟參與人”之中。顯然,對出庭律師的保護,與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特別保護相比,完全不在同一水平,忽視了對執業律師應有的特別保護。因此,提議國家立法機關修改該條文時應將“出庭律師”與“司法工作人員”列為同等保護對象,使律師執業人身安全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
此外,多種律師執業內外因素的不利影響,也是出庭律師被打的重要原因。如現實中受害者忍氣吞聲,不敢聲張。律協組織沒有維權熱線和郵箱地址,規章形同虛設,職責難以落實。當前法律共同體的脆弱無力、執業環境的混亂無序等因素,也使律師這個法律界的“弱勢群體”,容易成為侵害、打壓的對象。
四、首例成功維權案例
湖南省益陽市“6.1”當庭毆打律師案,經多方努力于2016年6月2日以涉嫌“擾亂法庭秩序罪”正式立案,成為我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來,全國首例成功維權案例。
據報道, 6月1日上午,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冷市法庭開庭審理一起普通合同糾紛案,被告周某等人,因不認可原告諶某及其代理律師周某出示的證據,突然沖上去打人,用審判席上的牌子往周律師身上劃。不聽法庭工作人員勸阻,繼續毆打,使周律師臉上、手臂上多處受傷。經法醫鑒定構成輕微傷。法庭工作人員也被打傷。在派出所被告周某等人還揚言要打周律師。
當天下午,益陽市司法局、市律師協會有關領導非常重視,立即與相關方面溝通,介入調查。6月2日上午,益陽市律協副會長、副秘書長等專程趕往安化協調處理。
與此同時,安化縣公安局、安化縣人民法院、安化縣司法局反應迅速。案發后,法庭工作人員立即報警,公安民警火速趕往現場調查取證,連夜工作,查清了周某等人的犯罪事實。6月2日上午,周某等人因涉嫌擾亂法庭秩序罪被刑事立案拘留,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益陽市“6.1”當庭毆打律師案,能如此迅速以“擾亂法庭秩序罪”刑事立案拘留,進入刑事程序調查,除了法治環境大背景的影響外,以下司法部門和律協的共同作用,形成強大的法治合力,是成功的重要原因:
一是益陽市律師團體的積極作用。首先是被打律師敢于對非法侵害說不,表現了高度的法律素養,及時保存證據,積極表達訴求,為成功維權打下了堅實基礎。同時,周律師在法庭被打的消息在律師圈發布后,益陽市律師團結一致,同仇敵愾,群策群力,為受傷律師維權提供了強大的精神力量。
二是益陽市司法部門、律協的主動擔當。事發后,當地司法部門高度重視,益陽市律協副會長受指派趕到冷市法庭,調取監控錄像查看,針對原先民事調解為主的辦案傾向,及時向安化縣公安局領導通報,要求按刑九后“擾亂法庭秩序罪”定性辦理,得到高度重視和積極支持。
三是益陽市法院、公安部門依法辦案。法院系統辦案硬件設施完善,法庭的全程監控錄像為公安辦案提供了充分的原始證據,法官和書記員挺身而出,公安機關秉公執法,排除干擾。正是法院和公安機關在程序上嚴格依法辦事,最終確保了該案件依法定性、正確處理。
五、 律師維權任重道遠
全國首例成功維權案例,為開庭律師維權,提供了寶貴的經驗,開創了開庭律師維權的嶄新局面。事實證明,律師維權,必須依靠包括律師在內的法律共同體的強大力量,必須突出律協組織的引領職責,必須發揮律師抱成團的集體作用。
首先、公、檢、法、律形成的法律共同體,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強大組織體系,也是律師維權的堅強后盾。律師維權,必須依靠法律共同體的支持和幫助。離開了法律共同體的努力,律師維權難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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