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維雁 ]——(2004-3-22) / 已閱30364次
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憲法學的上述這些特征應該說有所變化。1949年前的一些憲法學著作也開始整理出版,憲法學的基礎理論與實證研究都去得了不小的進展,也出現了探索不同的理論體系的現象。隨著國外憲法學著作的大量引進,憲法學的開放性大為增強。雖然從整體上特別是從與其他部門法學的比較角度看,憲法學的研究仍然顯得“幼稚”而不如人意,但可以肯定的是,憲法學已經到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的門檻。
四、中國憲法學的未來
(一)確立憲法學在法學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法學是我國近年來發展最為迅速的學科之一。一度被認為在知識上殊少貢獻、在智力上殊少挑戰且“‘幼稚’之名遠播” 的法學,一不留意,已經成為我國時下“一種非常時髦的顯學”。 如果單就論文發表、著作出版的數量而言(質量問題似乎不可深究 ),筆者是完全贊同這個結論的。但這個結論對憲法學來說則未必確當。已有學者指出,“中國憲法學的學術水平還未如人意,理論創新較少,解決實際問題不多。學術的活躍與繁榮程度若同中國社會科學的其他學科(例如經濟學)相比,距離不小;若同中國法學的其他部門法學(例如民法學)相比,亦頗遜色”。 在法學的各個二級學科中,憲法學的“發展狀況常被認為是最落后的”。 即使到目前,憲法學的整體狀況用“幼稚”一詞加以概括,也并不為過。
憲法學本不應當如此。一般而言,憲法是一國法律體系的核心,憲法至上是憲政與法治的關鍵。憲法的至尊地位使憲法學具有了超越于其他部門法學的重要意義。一方面,憲法學通過其研究成果促進憲法、法治、憲政以及憲法學自身的發展;另一方面,憲法學與其他部門法學之間的聯系遠比憲法同其他部門法的聯系要緊密得多。憲法學的原理構成了各部門法學統一性和“合法性”的依據,它是一國法律、法學體系的基礎。一部法律可以沒有憲法條文上的依據,但一個法學部門卻不能超越憲法學的基本原理和精神。沒有憲法學的繁榮,就“不會有其他部門法與部門法學的繁榮,更不會有整個法律體系和法學的繁榮”。 在成熟的憲政國家,憲法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同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非常類似。以美國為例,“社會中的每一件有意義的爭論最終都要提到最高法院去” 并最終都變成一種憲法上的爭論。這導致憲法學處于一種“霸權”地位:部門法學中的絕大多數爭論常常具有憲法學上的意義,而杰出的法官、律師、法學家(許多杰出的法官、律師同時也是法學家)幾乎無一例外的都是憲法學家。蘇力曾說,在美國的學術界,“憲法理論似乎仍然是對一個學者的學術成就的最高標準”。 在哈佛法學院,“幾乎所有的大牌教授都講授過或希望講授美國憲法的課”,因為“似乎只有講了美國憲法,只有提出一種有關美國憲法的法理學理論,才標志一個法學學者的功成名就”,“甚至法學院在校學生,也喜歡就討論聯邦最高法院的憲法決定”。 于是,“以美國憲法為題的論文連篇累牘,美國的憲法教授享有很高的聲譽,不僅英國的同行們羨慕他們,就連他們本國的同行們、學生們,甚至法官們也對他們的地位羨艷不已”。 在這里,不僅憲法具有最高的權威,而且憲法學也領導著法學的方向,塑造著憲政的精神和法治的品格,甚至主導著整個社會的價值原理。
(二)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立的中國憲法學
首先,要突出憲法學的中國特色,或者說要實現“憲法學的中國化”。“憲法學中國化”是指外來憲法學的合理因素與中國社會的實際相結合,提倡憲法學對中國社會的認識與具體運用,確立中國憲法學理論體系與憲法思想的主體性,形成中國特色的憲法學理論與學術風格。 一是要使憲法學針對中國的實際,解決中國的問題。必須明確,西方憲法學雖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適性,但它并不是解決中國問題的靈丹妙藥。西方憲法學中的合理因素必須依據中國的邏輯、融入中國的語境,即必須形成“中國的”憲法學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二是要尊重中國傳統的社會法律文化。任何法律形式上的移植和模仿都不難,但法律的社會文化移植是不可能的。 而一項法律制度要具有實效或具有生命力,還非得有社會法律文化傳統的支持不可。因此,我們必須對西方憲法學理論進行“本土化”的改造,使之為中國的傳統所接納,并變成“中國的”憲法學。三是要形成“中國的”憲法學理論體系。這套理論要按照中國人的思維方式、邏輯結構來建構,并實現理論的體系化,即憲法學的理論結構要完整,要能對中國的絕大多數憲法問題作出邏輯一致的解釋。同時,這個理論體系應該是開放的,既允許對先前錯誤進行修正,又能不斷吸納新的理論。
其次,要建立獨立的中國憲法學。一是要使憲法學擺脫政治的侵涉,避免憲法學的政治化。二是要把憲法學與政治學、一般法學區分開來。三是憲法學要與憲法文本保持一定距離。憲法學的獨立性還要求憲法學要有屬于自己特有的話語體系、邏輯結構乃至思維模式。
再次,要建立中立的憲法學。它是指憲法學所包含的價值應當是中立的。因此,憲法學決不是某一階級、某一集團或者某一部分人的憲法學,它所包含的核心價值應當對所有社會成員具有普適性。
(三)促成憲法學的快速發展
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有學者指出新中國憲法學研究存在如下問題:我國的憲法學脫離中國的實際,離中國特色還有一定的距離;憲法學的教材中基本理論部分薄弱,或者說還沒有構成一個理論體系;憲法學的體系雖然已初步確立,但還有不少難點和國家實際需要的理論問題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所研究的成果真正用于實踐甚少;對一些重大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還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結論。 經過10余年的努力,上述問題的某些方面似有改善的跡象,但問題依舊。近年來,官方對法治的承諾及普法運動在一定程度上突顯了憲法的地位。但由于普法運動幾乎僅停留在政治宣傳的層面上,且由于違憲審查、憲法訴訟、憲法解釋等制度的缺場,憲法在實效上并沒有取得多大進展,憲法學研究也并沒有因憲法地位的些微突顯而獲得相應的重視。總體說來,當下我國憲法學研究的現狀與憲法學所肩負的使命 及所處地位極不相稱。這種狀況如果不能得到盡快地改變,憲法學的“幼稚”必將進一步侵蝕憲法自身的“合法性”, 削弱整個法學乃至法律體系的理性基礎,最終會危及憲政與法治的價值認同。
憲法學需要而且必須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快速發展。惟其如此,憲法學學術的整體水平及學術活動的技術手段才能趕上或超過其他部門法學,從而使憲法學比其他部門法學更先進并統領其他部門法學,與其地位和擔負的使命相稱,也才能發揮其固有的功能。墨守成規,依循已往的進程,要實現憲法學的快速發展,顯然是不可能的。憲法學的快速發展,即,使憲法學學術的整體水平及學術活動的技術手段在短時間內獲得到較大提高,需要打破憲法學研究的常規路數,實現憲法學的“革命”。如何實現憲法學的快速發展,應當成為當下最為重要的時代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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