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維雁 ]——(2004-3-22) / 已閱53016次
論憲法序言
[英 文 名] On Preamble of Constitution
[內容摘要] 作為獨立的有效的憲法組成部分,憲法序言不僅對憲法正文具有約束力,它本身也應具有法律效力。為避免頻繁修改,寫進憲法序言的內容要符合重大、長期、簡約、原則的要求,并淡化意識形態色彩。
[關 鍵 詞] 憲法序言 概念 特征 爭論 評析
[作者簡介] 謝維雁(1968-),男,重慶市忠縣人,法學碩士,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律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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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經過表決,以贊成2863票、反對10票、棄權17票 通過了包括13項主要內容的憲法修正案(下稱2004年修正案)。其中,涉及對序言的修改共4處:一是將“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修改為“沿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二是將“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三是在“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之后,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四是在憲法關于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自十六大召開以來,修憲呼聲漸次高漲,來自民間和官方的各種修憲建議紛至沓來,學界對憲法問題的爭論更是異常激烈。爭論中,有人提出取消或刪除現行憲法序言的主張。2004年修正案的高票通過,意味著取消或刪除憲法序言主張的破產。因為,2004年修正案不僅沒有接受上述刪除或取消序言的主張,而且還進一步完善了現行憲法的序言。但憲法序言的爭論并不會因2004年修正案的通過而自然平息。因此,本文擬對憲法序言的概念、特征、與憲法正文的關系及重點對憲法是否一定要有序言、憲法序言到底應該包括那些內容及序言的法律效力等問題作初步探討。
一、憲法序言的概念與特征
憲法序言,又稱憲法前言,目前學界并無統一的定義。筆者認為,所謂憲法序言,是指由該憲法或該國傳統、習慣、理論以“序言”(或“前言”等)的名義所確認的,位于憲法正文之前,具有相對獨立性,并成為該憲法正式文本之有效組成部分的敘述性文字。由于各國對憲法序言功能的認識、各國實際賦予憲法序言的功能存在著較大差異,不易準確、完整地概括,因此,沒有必要在憲法序言的概念中對序言的各種功能、內容等進行總結性界定。
根據這一定義,憲法序言的特征如下:(1)位于憲法正文之前。(2)是一種敘述性的文字,主要用以敘述立憲之根據、建國的由來、國家之目的、憲法之地位及確立意識形態等,在內容上不屬于憲法規范,不適宜寫進憲法正文。須注意的是,憲法序言也有以條文形式表現的,如玻利維亞共和國憲法的“序言”就由4個條文構成,但是不能認為這些條文是憲法正文。(3)憲法直接將其確認為序言,或者該國傳統、習慣及憲法學理論將其視為序言。位于憲法正文之前的敘述性文字并不總是憲法序言,還要該憲法是否確認它是序言。如法國1958年憲法的序言前還有一段文字:“共和國政府根據1958年6月3日的憲法性法律建議,法國人民通過,共和國總統公布憲法性法律,其內容如下”,該憲法將接下來的文字標明為“序言”,這說明該憲法并未將前面這段文字視為序言,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則須尊重該憲法的意愿。(4)是正式公布的憲法文本的有效組成部分。(5)憲法序言在內容上具有相對獨立性。
二、憲法序言與憲法正文的關系
這里講憲法序言與憲法正文的關系,其當然的前提是憲法必須有序言。筆者認為,揭示憲法序言與憲法正文之間的區別并無實質意義,因此,在此主要揭示二者的關聯。
首先,憲法序言與憲法正文共同構成完整的憲法典。這是從憲法的形式結構上講的。一部擁有序言的憲法,其序言是憲法的組成部分之一。因此,對一部擁有序言的憲法而言,其完整的形式結構一般包括:序言、總則、分則、附則四個組成部分。
其次,憲法序言與憲法正文分享共同的原則和精神。這意味著序言與憲法正文在內容和含義上必須保持高度和諧一致,而不能出現矛盾、抵觸。二者如有抵觸或矛盾,應當依序言優先的原則進行解釋,這是因為序言是在更高的層次上(往往是在政治層面上)進行的原則概括和抽象,應當具有更普遍的適用性。當然,如果二者之間的矛盾、沖突較大,不能用解釋的辦法進行彌合,則應考慮修憲了。一些純粹敘述性的憲法序言似乎并不包含什么原則和精神,但仍須保持序言與憲法正文之間的一致性。
再次,憲法序言與憲法正文在內容上互為補充。包含基本原則、精神的憲法序言,對憲法正文的適用和解釋具有約束力,也即憲法具體條文的適用與解釋必須貫徹序言所載的原則和精神;而對憲法具體條文沒有規定的事項的處理,須遵從序言的原則、精神。“憲法本文(即憲法正文——謝注)的各個條款的實施也只有和憲法序言所宣布的原則相結合才能有明確的目的”,因此,憲法序言“構成憲法本文的指導原則”。 另一方面,對憲法序言內容的準確、全面把握,并使它在實踐中真正實現,往往也依賴于憲法正文的具體條文。如我國憲法序言最后一段賦予了憲法的根本法地位、規定自身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它須與總綱第5條規定結合起來方才構成憲法保障制度。當然,憲法保障制度在我國也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三、關于我國現行憲法序言的爭論與評析
第一個問題:憲法是否一定要有序言?
我國多數學者認為,憲法序言是憲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存在具有積極意義。有學者甚至認為我國現行憲法的序言是曠世之作。 根據學者們的概括,憲法序言作用是:宣布統治者的建國綱領、政治主張或憲政理想,規定不便于用條文形式規定的內容; 憲法序言具的功能如下:憲法序言是“國家的宣言書”,是“國家的總綱領”,它“規定一國的基本原則”。 我國官方也特別看重憲法序言。如有國家領導人認為,憲法序言“是憲法的靈魂”。
也有人持一種相反的觀點,認為憲法不應該有序言。其主要理由是:憲法首先是法律,而法律就應該有法律的樣子,即每個憲法條文都必須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構成。序言不是法律條文,所以,憲法不該有序言。如果希望憲法被人民尊為法律,希望它被人民尊為最高法律,我們必須將一切非法律規則從憲法中趕走掃盡。 也有學者認為,我國憲法修改太頻繁的原因之一就是為序言所累,因此主張刪除憲法序言。
其實,關于要不要憲法序言的問題,在我國早有爭論。在1970年對我國1954年憲法進行修改的討論中,即有人主張不要“序言”——將“序言”合并“總綱”中。不過當時的出發點是想使憲法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疏簡文字,避免重復。而且,也不是徹底不要序言,只是要將序言合并到總綱中去。 當然,這個建議最終沒有為當時的修憲者采納。
筆者認為,對要不要序言的問題,須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
首先,從法典的形式結構看,序言并非憲法絕對必要的組成部分。這一方面可從憲法序言產生的緣由中得到說明。一般法律都由第一條開始按照順序展開。到近代,立法者為使人民更易于理解,除了使條文的規定更加明確易懂以外,最重要的是在法律前面加上一個序言,用以說明法律的目的和根據等事項,指導或啟發人民對法條加以正確理解和解釋。 而在憲法正文前冠以序言,由美國1787年憲法首創其例。近代以來各國制定憲法時多有仿效。說明憲法的目的和根據,指導或啟發人民對憲法條文加以正確理解和解釋,這是憲法序言產生的主要緣由。從這個緣由可以看出,序言并非憲法絕對必要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序言并非絕對必要,還可從當今世界仍存在很多沒有序言的憲法這一事實得到解釋。據有關統計,目前雖然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有序言,但是,沒有序言的憲法也達31部之多。多數憲法有序言,表明序言的存在具有某種合理性,實踐中這些序言也確實發揮了某些作用;但31部憲法沒有序言,也說明:序言對憲法并非必不可少。總之,至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將其所取得的成就或者所發生的問題,完全歸結為擁有或者沒有憲法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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