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晶 ]——(2004-3-23) / 已閱12815次
通常,考慮到保單屬格式合同,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保險人和律師起草,被保險人和投保人在產品選擇和合同條款知識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因此法官在當事人對保險合同本身產生爭議的,法官通常以對被保險人有利的方式解釋保險合同。但是,國外也已經有類似的判例表明如果保單是用簡潔、清晰的、以普通人的理解不會產生歧義的語言寫成的,法官判案時可以考慮不必要以對被保險人有利的方式解釋保單。美國阿肯色州法庭近期審理的一件保險糾紛中,保險單寫明“除非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的合理時間內盡快修復或重置遭受損害或滅失的被保險財產,否則保險人不承擔按照被保險財產的重置價值給付賠償金的責任。”被保險人遭遇火災,造成投保的房屋和設備全部被焚毀。保險公司按照投保金額計算了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不予認可并堅持按照房屋和設備的重置價值索賠。法院援引類似的因對保單語言的理解不同產生糾紛的案例,裁定如果保單的語言本身并不模糊或造成歧義,法庭應尊重保單的原意進行審理。保單中明確說明只有在對受損失財產進行修復或重置的情況下才有權主張重置價值,而案件中被保險人沒有進行修復或重建,當然無權按重置價值索賠。這一判案代表的立法趨勢將更加鼓勵保險人注重采取清晰、有效的溝通方式。
使用生活化語言會不會影響保單的嚴謹和準確性呢?其實保險等復雜的概念完全可以用生活化語言來表述。許多法律文件,如合同和法規,采用生活化語言重新書寫后,仍保持法律意義上的準確性。這一點在世界各國企業、組織和政府部門實踐中已得到證實。在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員會從1971年開始審查聯邦法律和公告,并進一步提倡以簡明的、貼近生活的語言起草法律文件。目前法律要求有關健康保險和其他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事務應采用生活化語言表述。1976年澳洲National Roads and Motorists' Association(國家道路和駕駛員聯合會)率先在澳洲推出了生活化語言文件-一份以簡明的風格取得傳統法律形式的汽車保單。第二年,不動產行業推出了第一份生活化語言的租賃合同。1978年美國卡特總統宣布公眾需要淺顯易懂的聯邦法規。克林頓總統簽署備忘錄要求政府部門使用生活化語言。現在美國很多州都通過立法形式鼓勵使用生活化語言。英國政府于1982年接受了第一份生活化語言保單,司法部門通過的新的民事訴訟法確定了使用生活化語言的原則,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開設設計和使用簡明的生活化語言的專門課程。在南非,勞工關系法和此前的憲法修正案都用生活化語言寫成,所有的銀行也被告知用簡明易懂的語言重新改寫其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的保險監管部門也開始制定強制性規定,加大對保單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如《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要求“保險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應當采用非專業語言,通俗易懂……不得對客戶進行欺騙、誤導和故意隱瞞。”
修改過的《保險法》出臺后,允許產險公司經營短期健康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為保險公司推出新的產品、增加新的業務增長點提供了契機。而今后隨著國家對保險市場的監管將由經營上的監管轉向對賠付能力的監管,保險公司經營權限將進一步擴大,保險公司也將更加重視經營方式和產品的多樣化,更加重視產品的設計和宣傳。希望以上這些內容能為保險人改善產品和服務提供有益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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