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武 ]——(2017-7-20) / 已閱24579次
2015年8月26日,全國法院執行工作座談會在南寧召開,會上建議一般案件不應委托執行,確有必要委托執行的,應以事項委托的形式進行委托。由此,異地執行顯得尤為重要。但在執行當中應注意以下方面:
1、對符合異地執行條件的,要逐級申請;基層人民法院異地直接執行本市轄區以內被執行人,應由本院寫出書面申請,闡明異地執行理由,連同判決書、申請執行書等原件,一并遞交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批;涉及本市中級人民法院轄區以外及本省、直轄市轄區以外的異地執行案件,首先應得到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后,取得本省、直轄市等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即異地直接執行批準通知書),該手續必不可少,一是法院執行機構內部規定,二是到異地執行請求當地法院配合時,當地法院首先要審查異地執行批準通知書,如無該通知書,當地法院執行機構可能會拒絕配合、協助。筆者2012年到云南省德欽縣執行就是按此套路來做的,因為當地少數民族多,主要是藏族,來為得半點馬虎,當地法院需要我們出示上述相關材料才配合執行。
2、一般情況下異地執行應取得當地相關部門如法院、公安、檢察、鄉鎮或政府相關其他部門及人員的配合,這就需有介紹信或者公函。異地執行,執行員面臨的是嚴峻的挑戰,困難、危險同時并存,只靠本院薄弱的執行力量,到異地劃撥存款、扣押財產將遭到有關單位不配合的尷尬局面,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時,可能會遭到圍攻,稍有不慎,執行員身體、裝備將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執行前,充分考慮可能會發生的情況,爭取當地法院協助,保護自身安全。
(1)與當地相關部門聯系好后,應及時詢問配合執行工作人員的姓名等并留下對方的手機號碼或者其他聯第方式。
(2)將我方要協助的工作及相應方案告知相應部門及人員,但需注意保密性,無關人員不得告知。
(3)極時詢問當地部門的協助工作人員有無值得修改或注意的問題,因得地風俗習慣不同可能會引發沖突。
3、必須攜帶自己的工作證和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發的執行公務證,并按規定著裝,帶好執法儀。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執行。要將執行中所需的文書準備充分,做到一應俱全,來應付一切突發情況。
4、異地執行案件,更應嚴格依執行程序辦理,做到心中有數,有的放矢,以免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開支。特別重要的是應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并針對突發事件要有一定的預判和應急方案。
(八)協助執行應注意的問題
協助執行,是指實施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的一種法律制度。當前我國民事協助執行有三類:1、公民的協助執行;2、法院之間的協助執行;3、有關單位的協助執行。
1、公民協助執行。不管是直接執行還是委托執行,在執行中都有可能發生公民協助執行人員進行執行的事項,如公民交出被執行人存放在該處的錢、物、證券、車輛等。
《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1)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2)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3)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4)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執行人員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2、法院的協助執行。當前由于委托執行有一定難度,許多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到被執行人地或者被執行財產地進行直接執行,但人地兩生、諸多不便。當地人民法院積極協助是做好執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條件。對外地法院派來的執行人員,當地人民法院應盡量派人陪同,提供交通工具和執行所需的工具,配合做好異地執行人員的工作,協助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協助外地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財產、凍結銀行賬戶;協助外地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等。
3、有關單位的協助執行。協助單位主要有銀行、金融機構、證卷機構、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單位及執行人所在單位等。如銀行所根據法院的通知,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權所有證、專利證書、車輛執照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部門根據法院通知而辦理該財產權證照的轉移手續。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扣交被執行人的工資或其他收入等。
作者:蔡武,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豐城市,先后在江西省豐城市律師事務所、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工作,現工作于浙江省常山縣人民法院,在法院期間先后從事過執行、行政審判、民商事審判等工作,系中華哲學會會員,法律碩士(JM),國家法官學院浙江分院、浙江法官進修學院兼職教師,先后寫過多篇理論性學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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