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能干 ]——(2004-3-23) / 已閱19600次
(一)如前所述,成為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締約國只有78個,數量上只占到世界200多個國家的三分之一,且許多大國特別是美國對其成立持反對態度。這種現實對國際刑事法院開展工作及其工作的有效性產生了制約作用。迫于壓力,特別在美國的壓力,國際刑事法院在許多法律文件上采取了妥協的態度,以避開其對法院施加的影響。
(二)國際刑事法院規約的締約國雖然接受了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但對國家的“國際罪行”固有的管轄權的沖擊,并不符合國家同意的原則,特別是對有些小國產生的疑慮,這也是許多國家不愿加入其中的重要原因。因為國際犯罪雖然具有國際性,而很多國家的國內法還是對國際犯罪加以法律制裁了的,因此,對于是適用國內法還是適用國際刑事法院的法律,需要一個國家予以衡量。而一味地適用國際刑事法院的法律,必然會對國家的主要產生沖擊,甚至干涉了國家的內政,因此,這點是國際刑事法院特別值得考慮的。
(三)在聯合國憲章中已經存在追究國際犯罪的相關規定,因此,國際刑事法院的成立,對聯合國安理會的權力產生了極大的挑戰,至于是否背離或者修正了安理會的權力,則尚有待研究。
(四)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賦予了檢察官的自行調查權,不利于國際刑事法院的廣泛接受或支持。因為一個國家是否要追究國際犯罪,應該有一定的裁量權。而這種權力如果完全賦予給國際刑事法院的話,肯定會損害國家的司法主權,造成對國際刑事法院的不信任。
(五)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對管轄權的規定,極大地限制了對國際犯罪的打擊作用。如國際刑事法院只能對個人的國際犯罪行為進行起訴,而一些民族激進組織、披著合法外衣進行國際犯罪行為的組織、恐怖組織的行為則往往會以此為理由逃避其法律責任;再如國際刑事法院只能對為數極少的國際犯罪行為予以懲處,而綜合目前世界上的國際犯罪行為來看,遠不止這些,因此,要加大打出國際犯罪行為,就必須擴大其懲處的犯罪種類。
(六)國際刑事法院對國際犯罪案件的調查及起訴,必須加強與當事國的合作,否則,在提取證據、捉拿犯罪行為者等方面就會存在極大的困難,從而使案件的調查流于形式,不能產生應有的實際效果。如國際刑事法院雖然應烏干達總統穆塞韋尼的請求,正式決定了對“圣靈抵抗軍”的罪行進行調查,但能否找到并逮捕“圣靈抵抗軍”領導人卻是最大的問題,而有些國家并未成為法院的締約國,如何爭取他們的支持,同時又不侵犯別國的主權,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五、對擴大國際刑事法院作用的探討
要加強國際刑事法院的作用,充分發揮該國際組織的職責和功能,大力打擊國際犯罪,保護人權,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應采取實事求是、循序漸進的態度,使國際刑事法院的作用越來越大。雖然國際刑事法院已經正式受理了第一起案件的調查,但國際社會也不能對其寄予太大的期望,應抱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逐漸完善法院的各項功能,使其國際地位、國家認可程度有所上升,否則,欲速則不達,急于求成反而會使其良好的開端得不到好的結果。
(二)應盡量完善規約條文的內容,堵住其漏洞,刪除其不合理之處,努力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制度相適應,特別是涉及國家主權、國家內政等條款要慎重修改,以免引起更大的國際爭端。
(三)要完善規約中關于“犯罪要件”的條款,在公正、客觀的基礎上制定出統一的法律標準,更好的打擊國際犯罪行為。
(四)關于國際刑事法院的性質,只能視為是對國家管轄權原則的補充,而不能單純的依靠國際刑事法院來處理所有的國際犯罪問題。
相信通過對國際刑事法院的不斷完善和補充,國際刑事法院的作用才會越來越大,其在國際間協調處理事務的能力也會越來越強。
引注:
①參見《國際刑事法院》第2頁;
②參見《武大國際法評論》第350頁;
③參見《國際犯罪與責任》第318頁;
④參見《國際犯罪與責任》第319頁。
主要參考書目:
1、《國際刑事法院》,高燕平著,世界知識出版社1999年出版;
2、《國際刑事法院研究》,王秀梅,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
3、《國際刑事法院專論》,趙秉志、國際刑事法院專題國際學術研討會 合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4、《國際犯罪》,博薩爾、黃曉玲 合著,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出版;
5、《國際犯罪國內立法研究》,黃芳著,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出版;
6、《國際犯罪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馬進保,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7、《國際犯罪與責任》,馬呈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出版;
8、《國際人權法》,漢弗萊.龐森、王民 合著,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出版;
9、《國際刑法與國際犯罪專題探索》,趙秉志、陳弘毅 合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出版;
10、《武大國際法評論》(第1卷),黃進主編,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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