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瑞璽 ]——(2004-3-29) / 已閱48700次
企業應如何依法保護商業秘密
孫瑞璽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商業秘密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高度重視,這是因為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能夠給企業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的同時也使企業獲得市場上的競爭優勢,以此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也正因為如此,商業秘密常常成為不法之人獵取的目標,成為被侵害的對象。有些企業因此而失去競爭優勢,面臨停產、歇業;更有甚者,有些企業因此而破產倒閉。因此,如何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就成為一個企業無法回避的重大問題。本文從二個方面談如何保護商業秘密,其一,企業內部如何建立一套商業秘密保護的制度;其二,當企業的商業秘密被侵時,應采取的法律救濟途徑。而上述二個問題均是建立在法律規定基礎上的,因此,探討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現狀,是研究上述二個問題的前提和基礎。
一、我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
盡管我國商業秘密立法起步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制度,為企業保護商業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筆者以法律層次效力為基礎來列舉我國主要商業秘密的立法。
(一)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第20條的規定關于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的規定。
(二)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列舉了3種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禁止性規范;第2款是關于不正當競爭進行界定的解釋性規范;第20條是關于侵害商業秘密等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第60條第2款關于附隨義務的規定;第92條關于后合同義務的規定;第十八章第二節關于技術轉讓合同中關于技術秘密轉讓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4條、第80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以非專利技術出資(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以及對非專利技術金額的限制規定;第61條第1款、第123條第2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經理競業禁止的規定;第62條、第123條第2款關于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泄露企業或公司商業秘密的禁止性規定;第215條關于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及其他責任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5條第1款關于合營企業各方可以以工業產權(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進行投資的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8條關于中外合同者可以提供工業產權以及非專利技術(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作為合作條件的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8條關于侵害其他科技成果(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3條關于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的規定;第40條第6項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8、《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10條第2款關于國家商檢部門和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進出口商品檢驗的職責中,對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規定;第37條關于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51條第1款關于國家建立科學技術保密制度的規定;第60條關于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7條關于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時,應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的協議以及中介機構在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負保密義務的規定;第28條關于企業內部的保密制度建立的規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2款關于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的規定。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22條關于勞動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保守企業商業秘密有關事項的規定;第102條關于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給企業造成損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19條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以及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三)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關于技術秘密轉讓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24條第3款關于屬于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中醫藥科研成果,確需轉讓、對外交流的,應當符合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第35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中醫藥資源流失和國家科學技術秘密泄露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6條第1款關于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工業產權(包括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作價出資的規定。
(四)部門規章
1、國家經貿委《關于加強國有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通知》中關于正確理解商業秘密的定義,合理認定商業秘密的范圍的規定。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共12條,以下簡稱12條規定)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作了具體的規定。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對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規定。
4、原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對商業秘密和競業禁止作了細致的規定。
5、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5條關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的規定;第6條關于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
第2條關于由于勞動者未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作了明確的規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會議紀要和司法解釋
1、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關于對商業秘密司法保護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第3款關于侵權發生時當事人訴訟主體的規定。
(六)國際條約
主要是1994年4月5日簽署、1995年1月1日生效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第7節關于“未披露的信息的保護”的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一規定,揭示了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1)非公開性,即作為商業秘密的信息不被社會公眾普遍知悉或者容易獲得。
(2)有用性,或稱作實用性,即作為該種秘密的信息具有商業價值。
(3)秘密管理性,即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等。
上述條件是商業秘密必須具備的條件,是相互聯系的、缺一不可的,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均不構成商業秘密。
二、企業應如何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上述立法規定,根據法律部門的理論將其劃分為四類,第一類是民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簡稱民法保護。第二類是勞動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簡稱勞動法保護。第三類是行政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簡稱行政法保護。第四類是刑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簡稱刑法保護。企業建立內部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是一種作為的行為,主要適用民法和勞動法保護的規定,對行政法和刑法保護則主要是不作為,即企業負有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業秘密的法定義務而為了(或者從事了)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一般不能成為企業建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適用的依據。
(一)依據民法保護制度建立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對外經濟交往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沒有對外交往,就不能進行交易,企業作為營利組織的目的就不能實現,所以,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和個人進行經濟交往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著商業秘密被泄露的風險。克服這種風險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簽訂合同,即不管從事何種交往行為,只要存在企業商業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簽訂商業秘密保護合同。而合同保護則是民法保護的主要手段。現列舉幾種主要的合同制度保護方法,供企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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