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霍耀剛 ]——(2004-3-29) / 已閱24829次
2、非金融機構洗錢犯罪的偵查對策
筆者這里所說的非金融機構的范圍不僅包括帶有金融性質的財務公司、典當行、租賃公司,還包括珠寶古董店、汽車市場、房地產市場、大型娛樂飲食公司、地下賭場等。這類機構或組織的共同特點是管理秩序相對混亂,國家對它們的監管力度不夠。特別是典當行、珠寶古董店、娛樂飲食場所、地下賭場等更是藏污納垢,對于犯罪分子來說它們既是消費享受的天堂,更始理想的洗錢犯罪途徑和場所。
傳統的偵查方法、措施對于這類洗錢犯罪可以達到不錯的偵查效果,尤其是在收集洗錢犯罪的線索、證據的過程中,陣地控制、刑嫌調控、情報工作這三項偵查基礎業務工作都可展示出巨大的實戰威力。犯罪分子通過這種方式洗錢往往會留下賬本、票據等可供偵查的書證,但對于這類洗錢由于組織相對松散,我們可本著需要和可能,確保質量、隱蔽保密、嚴格管理的原則其內部發展特情和工作關系。特別要注意在有關專業人員、知名人士和境外人員中獲取深層次、專業性的洗錢犯罪情報。這種“第五縱隊”式的偵查措施的使用必須注意紀律和保密,并且對特情也要加強管理約束,否則會使得偵查工作陷入被動。在這些機構中發生的一些反,F象往往可能存在著洗錢犯罪的可能,如某人大量購買保險,不久后便以各種理由進行退保,這便要求我們加強偵查基礎業務工作以發現洗錢犯罪的“蛛絲馬跡”。
3、“地下錢莊”洗錢犯罪的偵查對策
以“地下錢莊”洗錢為代表的其他洗錢方式在我國目前表現的比較突出,筆者在這里只對“地下錢莊”的洗錢犯罪進行分析研究!暗叵洛X莊”以所謂利率市場化的名義,以較高利率為誘餌吸引大量的社會閑置資金。民間閑散資本進入“地下錢莊”的同時,大量的犯罪收益也在通過它達到了存儲、兌換、轉移等“清洗”的目的。
對于通過“地下錢莊”來洗錢的犯罪行為,由于“地下錢莊”組織嚴密、分工專業、手續簡便等特點,我們的偵查工作遇到的困難很多。往往是查獲、搗毀“地下錢莊”之后不能認定其犯罪的性質,這主要是因為我們的偵查準備工作不夠細致。當然,對于地下錢莊我們應首先樹立主動出動,及時打擊處理的原則,決不使其形成氣候。同時堅持打擊和防范并重,努力實現打、防、控一體化。但是具體到對洗錢犯罪的偵查來說,跟蹤、守候、搜查、追擊、堵截等偵查措施對這類洗錢都有一定的效果,但要從根本上做到“人、贓、證”具在,還需要制定專門的偵查部署:保證在秘密的情況下對洗錢家族人員進行跟蹤;對其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等在必要時使用技偵手段;在“穩、準、快”的前提下將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資金一舉查獲。同時,盡快建立與國外反洗錢機構的工作關系,在跨境調查取證、追逃追贓中取得其他國家的支持與配合。
三、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及解決辦法
97年刑法在2001年12月29日修正之后,將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從三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增加到四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走私犯罪),這是應對美國9•11事件后國際社會反恐怖主義合作的應時修改。在我國反洗錢形勢日益嚴峻的情況下,我們所看到的卻是將近7年來“洗錢罪”的零起訴現狀。實踐部分反映出來的反洗錢偵查困境主要有立法方面的苛刻要求和偵查部門遇到的社會阻力和壓力。如何解決這些實際困難,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方面著手。
(一)、修改立法
為解決洗錢罪立法與反洗錢工作之間的不協調,筆者認為可以對現行刑法做出以下修改。首先,吸收借鑒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將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擴大為一切貪利性犯罪,從根本上解決洗錢資金性質難認定的偵查現狀。其次,將極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為“明知或應知”,或者做出這樣的立法解釋,甚至可以做出洗錢犯罪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最后,洗錢犯罪的主體應增加其“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時細化、加重對洗錢犯罪的刑罰規定,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來遏止洗錢犯罪的猖獗。
(二)、偵查隊伍的專門化建設
洗錢犯罪具有高科技化和高度隱蔽化的特點,特別是在對洗錢犯罪的偵查工作中,會涉及到許多普通警察所不熟悉的財會、稅務、證券等專業知識。這便需要我們偵查機關建立打擊洗錢犯罪的專門隊伍,培養、培訓打擊洗錢犯罪的專業人員。對從事反洗錢偵查的人員必須在金融、證券、投資以及計算機等方面進行專門的培訓、考核,只有使我們的偵查隊伍成為能熟練運用計算機進行金融、證券交易等業務操作、分析、審查的專家,才能在與犯罪分子的較量中做到“魔高一長,道高十長”。
(三)、相關單位協調配合的制度化保證
由于反洗錢工作是一個綜合化、系統化的工程,任何一個單位都無法獨立對洗錢犯罪實現長期有效的打擊、整治。因此,建立偵查機關與金融機構、稅務、工商、審計、紀檢等黨政機關、職能部門的制度化聯系顯得由為重要。同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公安機關“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極不利于經偵部門對洗錢犯罪的依法辦案,為了最大限度的減少相關單位、領導對偵查工作的過問、干涉、阻撓,應盡快考慮建立經偵部門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
(四)、強化洗錢犯罪偵查的追查機制
馬加爵殺人案件在全國通緝期間,網上有消息稱:兩個貪污盜竊信用社巨款潛逃的云南人,因其中一人長得像馬加爵而在遼寧省大堡鎮落網。全國政協委員、北大國際關系學院副院長賈慶國在“兩會”期間提出建議:政府應該把外逃貪官的人身資料和犯罪情況,通過互聯網等渠道向國際、國內社會公布,加大對外逃貪官的追懲力度。在考慮偵查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在洗錢犯罪的追逃、追贓工作中借鑒以上做法,將這種有賞通緝的偵查措施加以制度化、社會化、長期化。
參考資料:
阮方民 著:《洗錢犯罪的懲治與預防》,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版
高銘暄 主編:《新型經濟犯罪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 2000版
曾斌 主編:《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定罪量刑標準新釋新解》法律出版社 2001版
羅秉森 莫關耀 主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 2000版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