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7-8-19) / 已閱11407次
民事和行政等訴訟立案應普遍采用郵寄方式
于伏海
民事和行政訴訟立案難,難在哪里呢?我看主要難在法院立案法官的無理刁難上。依據民事訴訟法,只要當事人的訴訟材料寫清楚原告和被告的信息、寫清楚訴訟請求、寫清楚事實與理由,并提交一定的證據,那法院就應當受理案件。但是立案法官卻常常吹毛求疵,指指點點,讓當事人或者律師不停地改動,折騰個沒完沒了。
其實,依據法律,立案法官根本就沒有權力讓當事人修改訴訟材料,立案法官只能對起訴材料對照著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20條和第121條進行形式審查,如果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完全符合這三個法條,那立案法官就應當受理,如果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形式上不符合上述三個法條,那立案法官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修改好。除此外,立案法官沒有權力要求當事人修改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這些具體的內容,如果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確實在具體內容上有問題,那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立案法官可以建議當事人修改,當事人可以聽取也可以不聽取,如果當事人不聽取,立案法官也不能拒絕受理案件,如果拒絕受理,就是濫用職權,當事人可以投訴或者舉報,司法機關應該按照濫用職權罪對此類法官進行刑事處罰。
有鑒于此,我建議各級法院應全面鼓勵當事人特別是律師采用郵寄的方式提交訴訟材料,這樣做的好處非常多;
第一,可以減少法院的人流量。就拿北京的各級法院來說,人多的就跟菜市場一樣,法院開門的時間又都是固定的,很多人為了趕在前面辦完事,不等不提前一兩個鐘頭站在法院門前等待,冬天凍個半死,夏天熱個半死,法院門口人頭攢動,很多法院門口又挨著大馬路,影響交通,又不利于安全。好不容易盼到法院開門了,卻又要排著長長的隊伍進行安檢,現在法院的安檢就跟機場的安檢一樣嚴格,每個人安檢花去的時間大概在三分鐘左右,通過安檢后,進入立案大廳,還得取號,排隊,等輪到自己了,立案法官說你的訴訟材料需要修改,或者說你得到哪個哪個派出法庭去立案,而這些全都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第二,可以減少法院的立案法官數量,讓立案法院成為審判法官。如果絕大多數當事人的訴訟材料都是通過郵寄方式提交,那法院就不用安排很多立案法官(當然,現在出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法院也不愿意安排更多的立案法官)。法院只需要招募法律實習生來處理當事人的訴訟材料即可,比如根據訴訟材料將案件分類,發現個別當事人郵寄的材料不齊全的,通知當事人補齊,如果訴訟材料完全合法,通知當事人通過一定方式繳納訴訟費,我建議法院跟銀行合作,當事人可以在訴訟材料中提供一個銀行賬戶,法院直接通過銀行劃撥一定的訴訟費,劃撥好后,通知當事人。特別是在大城市的法院,幾乎沒有人沒有銀行賬戶,完全可以這樣做。
第三,可以節約當事人和法院的時間,符合便民和效率原則。當事人或者律師制作好訴訟材料后,只要到附近的郵局或者直接給快遞公司打電話讓快遞公司上門取件就可以了,用不著長途跋涉從大老遠的地方專門跑到法院來辦事,特別方便外地的當事人,比如廣東的當事人要來北京起訴,他委托廣東的律師,廣東的律師要么坐火車要么乘飛機來北京,來回至少得花去兩三天時間,就為提交訴訟材料,花掉五千以上的差旅費,還得花三天左右的時間,這些成本最后都攤到當事人的頭上,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
當然,采用郵寄的方式,可以節約法院的時間等各方面的成本,比如安檢,不用為一公里長的隊伍的人安檢了,不用設置那么多立案法官了,等等。
目前的訴訟法,是允許當事人郵寄訴訟材料的,但是因為訴訟費的繳納、訴訟材料被違法審查等原因,即使當事人郵寄了訴訟材料,法院也得通知當事人前往法院當地繳納訴訟費或者直接就告知當事人訴訟材料不合格,更有甚者,有的法院直接拒收當事人或者律師郵寄的訴訟材料。我曾經依法向某市某法院郵寄上訴狀,結果被法院拒收,郵局只好又原路退還給我。
所以,我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當事人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訴訟材料制定司法解釋,規定各級法院要鼓勵當事人采用郵寄的方式繳納訴訟材料,收取訴訟費采用銀行賬戶直接劃撥的方式、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微信支付防止或者銀行匯款的方式等便民的方式收取。
去年,我向最高法院提出就近立案的建議,這一建議被采納,目前在一些地方開始試驗,效果非常好,得到了當事人的一致好評。希望最高法院也能采納我今天提出的建議,將“訴訟表民”推向新高度,讓當事人郵寄訴訟材料成為訴訟新常態。謝謝。
至于網上立案,法院的網站搭建的實在是太次了,我只成功過一次,問題主要在上傳材料上,必須先拍照,一張一張的拍,一張一張的上傳,等到拍好了,上傳到電腦上,從電腦卻又很難成功上傳到法院網站上,不知道別的地方的法院網上立案是不是這樣,不知道北京法院網站現在有沒有改進,總之,我已經放棄了網上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