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維雁 ]——(2004-4-2) / 已閱19428次
私產入憲與憲政精神
山東大學威海分學校法律系教師 謝維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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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剛剛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最有價值、對我國未來社會影響最大的是兩條:一是確立了保障人權的原則,二是確立了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原則,并明確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要給予補償。“人權”入憲將使本次修憲成為我國憲政進程中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1.“人權”入憲:邁向憲政的關鍵一步
憲政是以法治為條件,以民主為原則,以人權保障為目的的政治形態及其運行過程。人權、民主、法治構成了憲政的三個要素。其中人權保障是憲政的終極價值,與此相對,民主和法治僅具有手段的意義。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布:保障人人生而平等以及他們的不可轉讓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是成立政府的目的。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稱:“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笔耸兰o是人類歷史上一個非凡的偉大時代,憲政是那個時代留給我們的最有價值的遺產,而保障人權也從那時就成為了憲政的核心價值。在美國憲法通過200年的時候,美國學者亨金宣稱:“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但這針對的只是西方國家。
此次修憲將“人權”寫進憲法,標志著中國也走進了“權利時代”。首先,將人權保障寫進憲法將使憲法本身也獲得了嶄新的意義。近代以來,中華民族面臨著深重的內憂外患。有識之士向外求索的結果,是達成了“立憲強國”的基本共識:西方國家因有憲法而強,中國因無憲法而弱。他們從西方“舶來”憲法并寄望以此作為富國強兵的“法寶”,“仿佛一紙憲法便可抵百萬雄兵”。因此,在中國,憲法一開始就是作為一種政治工具而存在的,憲法的工具主義觀消解了憲法的人權保障價值。列寧說:“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但我們的憲法中寫的不全是人民的權利!1949年以后的幾部憲法也都服務于總路線或國家根本任務等政治目標,未將人權保障確立為憲法的核心價值。而此次修憲則是重大突破,它賦予了憲法以保障人權的本來價值。其次,將人權保障寫進憲法完善了憲法的憲政要素。我國1954年憲法確立了民主原則,1999年憲法修正案將法治原則載入憲法,而此次修憲又將人權保障寫進憲法。這意味著憲政的要素已完整地包含在現行憲法之中,我們已擁有一部具有憲政意義的憲法。有憲法未必有憲政,而具備憲政要素的憲法構成了憲政的基礎。只要讓人權、民主、法治三個原則變成現實,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我們就邁進了憲政的門檻!
2.財產權:憲政的基石
可以說,這次修憲確立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原則以及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要給予補償,比確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更為重要,意義也更為重大。這兩條原則有著內在、必然的聯系,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人權保障的進一步貫徹和具體落實。對公民個體而言,對財產權的具體的、直接的保障才是最有效的保障。早在17世紀,哈林頓就指出:所有權,即產權是一切國家的基礎。而洛克的最大貢獻莫過于他對“個人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的論證。他在《政府論》下篇中的核心內容是論證“保護私有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他提出的議會主權、政治自由主義和分權原則全都為這一目的服務。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都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確認為憲法的首要原則,其根本原因也在于財產權與憲政之間存在著內在聯系:財產權為憲政提供了最為牢固的基礎。
憲政本質上是個人主義的,它必須建立在公民個體獨立之上,而財產權正好成就了公民的個體獨立,并構成公民生命權、自由權并進而構成整個人權的基礎。同時,財產權還是公民實現其他一切自由與權利的主要工具。財產權是在一定范圍內對屬于個人物品的支配權,它意味著一個可以由主體自行決定的范圍。這一方面為主體提供了自由——一個人的財產有了保障,他的基本自由就有了保障;另一方面也為自由界定了的空間范圍——這個范圍是個體獨立的界限。財產是生命的物質基礎,一個人的財產有了保障,則他的生命也就有了保障。憲政建立在人的不完善性(如自私)假定之上,雖然無法通過科學方法驗證這一假定,但我們確實可以把自私看作是人的本性。因此,對財產權的保護,還充分體現了憲政對人性的尊重和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
憲政即限政,它必須對政府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而財產權為公民個體創造了一個不受國家權力限制和干預的領域,為公民個體制約政府權力提供了最有效的手段。在任何政治制度下,權利與權力之間都是一種對抗性關系。憲政是在二者之間尋求平衡,而平衡的關鍵是權利對權力制約。這主要通過以下方式來實現:一是以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財產權為核心的基本權利,為權利劃定的一個不受權力干預的領域,它是權力的邊界。二是在權利行使上采行“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則,而在權力行使上確立嚴格的“越權無效”原則,權利由此獲得對抗權力足夠的力量。三是建立和強化權利救濟制度,其核心是確立通過司法裁判進行救濟的原則。瑞士人權學者托馬斯·弗萊納強調:“一旦把人權托付給法院這種制度設置,人權就有保障。”通過這些方式,財產權成為對抗政府專橫權力最堅固的屏障。18世紀英國的皮特首相曾這樣強調財產權的重要性:即使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對抗王權:“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正是財產權對抗政府權力的制度裝置,促進了憲政在西方國家的興起。
憲政一開始就跟財產權具有直接的聯系。1215年“大憲章”,不過是英國貴族為了保有自己財產而強迫國王簽訂的“城下之盟”。英國貴族們利用議會在財產權(稅收)問題上與國王進行長期斗爭,終于在1295年的“模范會議”上確立起國王向郡市征稅需郡市同意的原則,開啟了憲政之門。查理斯·比爾德在《美國憲法的經濟分析》一書中雄辯地論證了:美國制憲會議實際上只是與會代表策劃的反革命會議,是要把各州的權力轉移到不代表人民的中央政府,并以此來保護和增進他們自己的財產。其實,憲政并不是什么神秘的東西,它僅僅體現了各種力量為了捍衛各自的財產而相互斗爭、談判、妥協最后達成的一種平衡狀態。
3. 從“紙上的權利”到現實的保障:財產權的憲政之路
將“人權保障”、“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進憲法,無疑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但是,如果以為這樣就實現了憲政,或者以為憲政就會自動實現,那就大錯特錯了。憲法上規定財產權,不等于我們的財產就真的有了保障。要使財產權從規定變成現實,或者說要實現從憲法到憲政,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要使財產權從“紙上的權利”變成現實的保障,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違憲審查制度。違憲審查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將違憲法律法規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憲行為確定為無效并予以排除,使憲法規定在法律法規、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那里得到貫徹。從我國以往的經驗看,法律法規、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憲現象常有發生,而且難以及時、有效地糾正。這極不利于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因為,雖然憲法規定了私人財產不受侵犯,但其他法律法規乃至一些規章就可以對財產權予以限制或剝奪。必須從制度上對違憲法律法規和違憲行為予以排除,才能使憲法規定的財產權真正落到實處。
第二,推進憲法司法化。憲法司法化是指憲法規范由人民法院加以適用的過程和狀態。由于種種原因,我國憲法一直被排除在司法適用之外。這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也非常不利。在憲法條款未經普通法律法規具體化或者普通法律法規違憲情況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將無法通過法院得到救濟。“無救濟即無權利”。為使財產權能夠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須使憲法在法院得到完全、全面地適用,從而使公民獲得司法救濟。當務之急是要建立憲法訴訟制度特別是建立憲法訴愿制度,以保證憲法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在沒有其他法律依據時能夠直接依憲法條文提起憲法之訴。
第三,確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美國憲法規定,“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這就是著名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核心是要確立程序本位觀念,賦予程序以獨立價值。這對財產權的保護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主要針對政府,用以排除政府隨意剝奪、恣意侵犯財產權的行為。你要剝奪我的財產權,必須依據事先確定的、公正的法律程序。只要你的程序不合法,你的行為就會被宣布無效;而不管你的動機是多么高尚,目的是多么合理!
第四,實現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與私營企業的平等保護。在財產權受到保障的社會,公民獲得了真正意義上的平等,窮人可以變富,富人可能變窮。這種變易完全根據財產權的規則,所有人在財產權規則面前都是平等的,因此,財產權是一項完全平等的權利。無論是國有企業與集體企業,還是“三資”企業與私營企業,其財產權最終都要落實到公民個體頭上。不能因為財產權或者公民個體歸屬于不同的企業就受到不同的對待。對這些企業的不平等保護,其實質是對公民個體的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