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7-9-20) / 已閱14330次
核心員工拒絕簽訂保密協議,公司可以此為由開除嗎?
公司的核心資源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公司的命脈。如何以法律的武器來保護核心資源,是老板們最關心的話題,也是我們律師所公司法律顧問中心全體同仁一向致力鉆研的方向。
保護公司核心資源----商業秘密系列案例分析
作者:盧慶波高級合伙人律師
單位: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東莞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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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公司以技術人員拒絕簽訂保密協議為由對技術人員進行調崗,技術人員不接受調崗安排仍在原崗位上班,雙方就調崗沒有達成協議,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依法應向技術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情經過】
2014年7月18日,元豐公司以黃某流作為技術部門的研發人員拒絕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等原因為由將黃某流調至售后技術服務崗位,黃某流不服從調動,仍在原崗位上班。同月29日,元豐公司即作出解除黃某流勞動關系的決定,單方解除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元豐機械公司以黃某流拒絕簽訂保密協議為由對黃某流進行調崗,黃某流不接受調崗安排仍在原崗位上班,雙方就調崗沒有達成協議,元豐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依法應向黃某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元豐公司不服上訴。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驗教訓】
本律師認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主要在第三十九條。符合這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十九條是這樣規定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案中的公司顯然沒有證據證明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所以法院判決其違法解除,違法解除的后果是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
【律師對公司的建議】
對科研人員如此重要的崗位,涉及公司的商業秘密,公司為保障核心利益不受損害,要求核心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必由之路。但是要講求方法。建議先完善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然后經過必要的通知程序,才好考慮開除。具體參考如下:
1、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定了保密條款。
2、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上設定履行保密義務的人員范圍,同時約定重要事項的報告義務,不履行就是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切記這些制度需經民主程序制訂,最起碼有員工簽名確認。有個案例可以作為參考:有公司在員工手冊上設計了這樣的條款:“有配偶、子女、父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在與公司同行業任職或擔任股東,未及時向公司報備,情節較輕者,調崗調薪;情節嚴重者,立即與之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后來某員工配偶真的在外面辦了同類公司,公司知后,要求某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某員工拒絕簽訂保密協議,公司以此成功與某員工依法解除合同,無須賠償。
3、開會或通知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要求核心人員簽訂保密協議。
4、開會后,如果員工仍拒絕簽訂,可以以通知方式再次告知后果。
5、完成好以上步驟后才可以考慮開除。
總之,必須有證據證明員工的行為已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后果,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只能走協商解除或不能勝任而解除合同之路,切忌違法解除合同!
當然,在招聘之時,即時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是最佳方案!
引用案件: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連民終字第012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