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立彬 ]——(2004-4-10) / 已閱15690次
行政行為在合理與合法中夾縫生存
――――從2003年司法考試卷四第八題試題談起
……夏立彬…..
{試題}案情:某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范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決定出臺一項新舉措,由交通管理部門向市民發布通告,凡自行攝錄下機動車輛違章行駛、停放的照片、錄像資料,送經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被采用并在當地電視臺播出的,一律獎勵人民幣200元—300元。此舉使許多市民踴躍參與,積極舉報違章車輛,當地的交通秩序一時間明顯好轉,市民滿意。新聞報道后,省內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來取經、學習。但與此同時,也發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違章駕車者去往不愿被別人知道的地方,電視臺將車輛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關系、同事關系緊張,甚至影響了當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車人以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把電視臺、交管部門告上法庭的;有違章司機被單位開除,認為是交管部門超范圍行使權力引起的;有搶拍者被違章車輛故意撞傷后,向交管部門索賠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駕車人索要高額“保密費”的,等等。報刊將上述新聞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舉措引起了社會不同看法和較大爭議。 問題:請談談你對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認識。(注意:不能僅就此舉引發的一些問題、個案談具體適用法律的意見)
一、 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的內涵及關系
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而不能與法律相抵觸。它不僅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活動時應遵循憲法、法律,還要遵循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合法不僅要求符合實體法,也要符合程序法。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活動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由于社會、政治和文化不停地發展,為了更好地行使行政權,在此基礎上便產生了自由裁量權。在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與擴大情況下,合理性原則便運用而生了。
合理性原則與合法性原則都是對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限制。但二者之間存在區別:(1)、二者起源不同。合法性原則主要是成文法上演化原則,而合理原則主要是執法、適用法律上演化原則;(2)、二者適用范圍不同。合法性原則是全方位適用的,而合理性原則主要適用于自由裁量領域的;(3)、二者的表現方式不同。合理性問題隨著國家立法進程的推進,有可能上升到合法性和層次,也就是說某事實問題,在成文確定前是合理性問題,在成文法確定后便是合法性問題了。從而言之,合理性原則是屬于合法性原則的范疇。
二、對某市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行為的舉措的思考
某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范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作出一項新舉措后,使得交通秩序忽然好轉,盈得市民滿意。然而萬萬沒想到,交通部門自以為自己做了善事,卻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各種看法與爭議。
我們毫不猶豫地承認,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某市交通管理部門的行為的確是與法律相背的。因為我國憲法、民法通則都規定了公民的隱私權、肖像權不受非法侵犯,交通管理部門行使行政權時,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自由裁量,而不應超越法律的限制采取適當的措施,除非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從形式上來看,交通管理部門的行為是違法的。
看事物應看其正反兩面,從正面來講,該市交通管理部門在主觀上犯意,在客觀效果上沒有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從主觀動機上來說,交通管理部門是以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范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從客觀社會效果來看,該舉措侵犯了隱私權、肖像權等,但是最終它使該市的交通秩序好轉,市民滿意,這不正是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嗎?說明了該行政決定是客觀的、符合理性的。
本人認為,交通管理部門新舉措無疑是一種良性違法行為。所謂良性違法,是指形式上違法,而動機端正和客觀效果較好的行為。良性違法行為是法律與社會矛盾之間擠生出來新事物。由于社會現象的豐富多彩,人們的行為猶為林林總總,而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那么法與社會、法與理就會存在著沖突,有的事情合理不合法,有的事情則合法不合理。法律對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調整,難免掛一漏萬;法律的調整總是滯后的,而社會的發展則是走在立法的前面的。無論人們如何超前立法,也不可能對未來明察秋毫。因此,合理與合法的沖突是難以避免的。
對待因合理與合法對立產生的良性違法,我認為應掌握好兩個原則:一是容忍,二是盡可能快一點協調解決。
容忍是指不要把良性違法混同于惡性違法,不要急于追究違法責任。我們崇尚法治,但絕不奉信“法律萬能”。社會秩序的價值、自由是目的,法是手段;道德是基礎,法律是保障。某市交通管理部門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范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出臺一項新舉措,從而交通秩序好轉,保障了人的生命權。只是該舉措被人們不當利用,侵犯民個人肖像、隱私權,從而簡單地將其定性為違法,有悖情理。
對某市交通管理部門的舉措行為,我們不能盲目宣傳,甚至加以推廣,也不能全盤否定。因為我們雖不能堅守“惡法亦法”的信條,可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某市交通管理部門行為雖然是形式違法,帶來一些不良社會后果,但它也提高社會公眾的交通守法意識,規范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因此,我們必須采取妥當方法調整該舉措,向講良性發展。
作者單位:浙江省泰順縣人民法院
200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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