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南凡 ]——(2004-4-14) / 已閱37484次
5.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1999-12-17。
6.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北京科技大學: 一審受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1999-2-14 ;二審受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1999-4-26 。
7.《中國教育報》2002年4月1日第2版:大學生自殺,作為學校本身,究竟該負什么樣的責任?該不該給付賠償金?從教育部到公安部,目前好像都沒有關于此事的明確規定。只是有一個關于賠償金的規定,據說是2000至3000元。但從記者采訪的一些學校來看,不管是校方還是學生自己的責任,學校都給付了較高的賠償金,遠不止兩三千元。有的學校為了盡快“了卻”此事,甚至要花十幾萬元。
8.《楚天都市報》2002年3月2日《學生公寓未能如期完工新江漢大學難“喬遷”》、《湖北日報》2002年5月31日《1.5萬名師生興高采烈搬新家新江大開始全面搬遷》。
9.華中科技大學成立了“政策法規處”,其主要職能為:圍繞學校重點工作和校領導指示,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為校領導科學決策提出建議和依據 ;研究符合國際化研究型大學要求的辦學模式及其運行機制 ;承擔學校改革與發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和決策咨詢任務 ;在學校領導下,與校內有關部處合作,修改完善有關政策、規章制度,協調、指導產業、后勤部處有關政策、規章工作 ;參與制定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 ;受學校委托,聘請法律顧問,協助學校法律顧問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等。(源自華中科技大學政策法規處網站:http://opr.hust.edu.cn/duty/。)
10.2002年7月31日最高法院終審判決:山東省宏業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山東大學土地補償合同糾紛上訴案中,山東大學在移交的土地上存在瑕疵,在土地移交、《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上沒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存在違約行為以及存在不適當履行合同的問題,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光案件受理費一項:山東大學一審負擔9726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山東大學負擔168848元。
11.摘錄自華中科技大學政策法規處《2003年工作總結》(源自http://opr.hust.edu.cn/news/display.asp?id=97)
12.根據國家教育部對11所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狀況進行調研的結果, 目前在我國有相當一部分普通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還處在一種初級階段(源自http://202.118.224.41/xj.files/yewu/3.htm)
13.新華網貴州頻道10月22報道:《貴州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亟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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