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 琪 ]——(2017-10-17) / 已閱11558次
交通肇事罪交通違法主觀故意與犯罪過失
關聯性對比研究
安 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一個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嚴格審查其是否具備犯罪構成的四要件,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缺失了四要件中的任何一個要件,就容易犯主觀或客觀歸罪的邏輯錯誤,也與刑法理論及刑法規定不符,應當慎重。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較為特殊、多發而“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其又不僅僅是一般意義的過失犯罪,其主觀上多是交通違法故意與刑事犯罪過失的有機結合,這也是交通肇事“罪與非罪”容易產生分歧的關鍵原因。本文重點通過對此二者間關聯性進行對比研究和分析,擬加強對該罪主、客觀混合性特征的認識,從而提升對交通肇事行為“罪與非罪”的準確把握和判定質量。
一、交通肇事罪主體、客體認識
1、交通肇事罪主體上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這沒有什么爭議。
2、交通肇事罪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而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運輸,其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對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這也沒什么爭議。
二、交通肇事罪客觀方面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由此罪基本定義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至少應由以下幾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
第一、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是發生交通事故的首要前提,也是承擔各種處罰,特別是刑事處罰的法律基礎。而所謂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各種法律規章和制度,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因為一般而言,只要違反了這些法律規定和相關規則,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就會明顯增加。在交通實踐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主要表現為違章行駛、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或作業等,例如無證駕駛、強行超車、超速行駛、酒后駕車等等。上述交通違法違規行為的表現,往往有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但不論哪種形式,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具備交通法規明確禁止的交通違法行為之一,才具備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
第二、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并不構成本罪。
第三、嚴重后果必須由交通違法違規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雖然行為人有交通違法違規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而且在時間上不存在先行與后續的因果關系,則也不構成本罪。
第四、因交通違法違規,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從時間上說,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中;從空間上說,必須發生在鐵路、公路、城鎮道路或空中航道上。如果不是發生在上述時、空中,而是在企業事業單位、工廠、礦山、林場、建筑工地、院落內作業,或者進行其他非交通運輸活動,如檢修、沖洗車輛等,一般也不構成本罪。
很明顯,交通肇事罪構罪客觀要件中的四個因素,是緊密關聯、缺一不可的。而司法實踐中,最容易犯的錯誤即是忽視“交通違法性”這個前提,往往只重視嚴重后果這個條件,或者輕易駁離交通違法違規與嚴重后果的關聯性,甚至想當然的以發生了嚴重后果而逆推交通行為人一定存在過錯,進而就必須承擔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而忽略了交通行為本身是一個高度危險的行為,在交通行為中存在很多交通參與者無法預料和掌控的外來危險和可能。比如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可能會剎車失靈、車輪可能會突然爆破致車毀人亡、車輛可能會發生自燃損害、山上巖石可能自行滾落砸毀車輛等等,如果只注意“嚴重后果”而忽略了“交通違法”這個前提及其二者的因果聯系,是極不客觀也顯示公平的。
三、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分析
交通肇事罪“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前述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因為社會實踐中,交通事故的發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就更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交通違法違規行為具有刑法因果關系,才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就主觀罪過來看,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自然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刑事過失犯罪的主觀特征,但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交通違法違章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至于行為人在違反交通法規上很明顯多是明知故犯的主觀故意,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即行為人對自己主觀故意的交通違法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也就是說交通肇事罪主觀構成上是一個“交通違法主觀故意”與“交通肇事罪主觀過失”緊密相關聯的復雜混合主觀要件。行為人若沒有交通違法的主觀故意存在,即失去了其交通行為應受處罰、特別是刑事處罰的違法性前提,也失去了其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過失性犯意基礎,則無論造成什么交通事故,均應歸屬于一般意外交通事故,則由行為人承擔相應行政或民事責任即可,而不能只重后果,客觀歸罪,輕易運用刑事手段進行懲罰。
四、交通肇事罪是“行為+結果”的有機結合
通過對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的分析,我們應當明確,交通肇事罪是行為犯與結果犯的有機結合,其絕不是簡單的“結果犯”,也不是純粹的“行為犯”。因為同樣是交通犯罪行為,危險駕駛罪即是典型的行為犯,即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就構成危險駕駛罪。
很明顯,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共同的前提都是存在“交通違法”行為,只是危險駕駛罪的交通違法行為是更嚴重的違法行為,故不需產生危害結果,即將其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直接納入犯罪,運用刑法進行懲戒。而交通肇事罪正是因其交通行為違法性沒有危險駕駛罪的行為違法性嚴重,故需同時具備“造成嚴重損害結果”這一因素,才能構成犯罪。但又不能因交通肇事罪的交通違法性相對于危險駕駛罪的交通違法性輕就直接忽略其違法性存在而只看損害結果,即交通違法性與嚴重損害后果二因素并存且相關聯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缺一不可的因素,絕不能將二者隔離開來定罪。
五、交通肇事罪定罪應謹慎而為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飛速發展,中國機動車保有量持續增長,隨之而來的是各類交通事故數量也迅猛增加,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據不完全統計,中國每年發生各類交通事故數十萬起,死傷數十萬人。也就是說,交通行為因其本身的高危險性,事故多發、高發是難以避免的伴身物,人類不可能因噎廢食,也不可能對交通參與者求全責備,對此類常見的危險民事行為,法律特別是刑法,應當充分發揮其刑法的謙抑性作用,重點打擊那些具有明顯違法性,即明知故犯各種交通法規,因而引發重大交通事故的行為,而不能任意運用刑法手段,擴大打擊面。否則,數十萬起交通事故,就有可能引發數十萬起交通肇事犯罪,這對一個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的國家而言,風險太高,并不利于社會安定。
綜上所述,交通行為是當今社會發展必不可缺的常見行為,隨之而來的交通事故也必然難以避免,對于交通事故本身,一般行為參與者均是不愿意發生的,主觀上沒有可被責難性。由此可見,應當受到懲罰的是交通違法行為,及其因交通違法而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行為。前者如果僅是一般性違法行為,則應受交通行政處罰,但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也可直接承受刑事處罰,即運用危險駕駛罪進行處罰;而后者,即因交通違法而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行為才是應當適用交通肇事罪進行處罰的犯罪行為。
很明顯,不論從哪個角度講,“交通違法性”都是因交通行為引起而應受刑罰處罰犯罪的首要和必須前提。而一旦啟動刑法手段對一行為進行評判,就必須始終嚴守刑法“罪刑法定、罪刑相適”等基本刑法理念,及刑事司法“證據確實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司法原則,嚴格按照中國刑法犯罪構成四要件的構罪標準對涉案行為進行分析,只有在案證據能充分印證涉案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四個要件,方可對其入罪量刑,缺一不可。任何忽視交通違法性前提,只重損害后果的觀念或只要有交通違法,不論是否有嚴重損害后果就適用交通肇事罪評判的做法都是片面的。在司法實踐中,既要防止主觀擅斷,更要避免客觀歸罪,任意擴大刑法打擊面。刑事司法應當始終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堅持懲戒只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刑事理念,謹慎適用刑法手段,寬嚴相濟,懲罰與教育相結合,方可實現司法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的目的,真正踐行司法為民方針,最終根本上實現司法正義的終極目標。
(通聯:安琪 云南省公安廳法制總隊 15887650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