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田 ]——(2017-12-25) / 已閱7439次
常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行為性質實例分析之二
------因商事代理導致“三流”不一致就可以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嗎?
作者:肖田,法學碩士,江蘇振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豬八戒為人熱情,實在,交游廣泛,同時也是高老莊煤炭公司(下稱高老莊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老頭的女婿。如來是西天電力公司(下稱西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來曾因無故處罰卷簾大將一事得罪高老頭,兩人是仇人。正值冬季,煤炭緊俏,西天公司非常希望向高老莊公司買煤,但考慮人情和面子問題不方面直接出馬,于是找到了豬八戒,委托豬從中撮合。豬八戒滿口答應,說服了丈人,于是購煤款由西天公司先支付給豬八戒,另外支付給豬八戒代理報酬人參果兩盆,豬八戒將貨款再轉給高老莊公司,豬八戒想辦法說服高老莊公司的會計嫦娥,嫦娥向西天公司出具了高老莊公司為銷貨方、西天公司為購貨方、貨物品種金額完全屬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西天公司將該發(fā)票全部抵扣。
本例中,稅務機關認定,高老莊公司與豬八戒之間系買賣關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開具與貨款的流向不符,高老莊公司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在是否虛開發(fā)票這件事上,至今仍然有效的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192號文第一條第(三)項要求“三流一致”,所謂“三流”,即在貨物交易環(huán)節(jié)中貨物流、資金流、發(fā)票流一致。客觀而言,該規(guī)定已經嚴重的背離了我國市場經濟對于資金流、貨物流多元化的發(fā)展要求。目前,稅務機關通常將“三流不一致”即認定為虛開,納稅人不僅面臨被追繳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甚至還會被追究刑責。
我們認為,豬八戒的行為在實質上是委托代理的行為,其目的在于促成高老莊公司與西天公司的煤炭購銷交易。豬八戒是與高老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婿,關系自然密切,故西天公司委托豬八戒代為聯(lián)絡購煤事宜。本案中有兩個法律關系:
(1)高老莊公司和西天公司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
(2)西天公司和豬八戒之間為委托代理關系。豬八戒在西天司授權的范圍內,以西天公司名義(此事實由發(fā)票的購銷主體證實)與高老莊公司聯(lián)系購煤事宜。豬八戒行為的后果由西天公司承擔。
煤炭買賣關系實質存在于高老莊公司和西天公司之間,上述交易符合現(xiàn)代市場經濟規(guī)律,也為我國民商事立法所許可,高老莊公司給西天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合法合規(guī),國家無稅款流失,故在是否虛開的問題上不能機械照搬上述稅務總局條文簡單認定。所以,本例中高老莊公司的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