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敏 ]——(2004-4-20) / 已閱10462次
自費留學應如何選擇中介服務機構
遼寧法大律師事務所 陳 敏
最近,我們律師事務所接到不少咨詢電話,咨詢者提出面對眾多的留學中介服務機構無從選擇,并征詢律師什么樣的中介機構才值得信任。對此,我們認為選擇一個信譽良好、服務規范的中介服務機構對于能否順利實現您的留學愿望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今天我們就目前自費留學中介服務中出現的一些違規操作的現象以及如何甄別選擇中介服務機構的問題,為大家作一個簡單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您順利地走上留學之路。
目前,一些非法的留學中介機構,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常以違規操作的行為爭攬業務,一旦引起糾紛,自費留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往往難以得到保護,因此自費留學申請人應對這些違規操作的行為審慎了解,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沒有自費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而從事自費留學中介服務。
目前仍有一些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一欄中僅有“咨詢”一項,而沒有“留學中介服務”這一項,但卻自稱有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而從事中介服務。
(二)提供國外教育機構的虛假情況誘使自費留學當事人簽訂中介服務協議。
有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在與留學者簽訂協議時,利用當事人對國外學校狀況不夠了解等情況,詐稱為當事人所聯系的學校是當地著名的大學,擁有雄厚的師資力量和教學條件,其學歷和所頒發的學位為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或相應機構所承認等,但是在實際上所謂的著名大學卻是檔次很低的大學或不被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或相應機構所承認的私立培訓機構,有的學校甚至是由當地人請了幾名三、四流的教師和管理人員草草建起來的,當事人到了那里,根本無法接受正規系統的教育。
(三)費用上蒙騙當事人。
有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采用降低代理費的方法來吸引當事人,但是在實際經辦過程中卻假借其他名義增收費用。
(四)通過簽署不平等協議逃避責任。
有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在向留學人員做咨詢時作出種種虛假承諾,但是在與留學當事人簽署協議時卻回避實質性內容,直接造成留學當事人上當受騙后也無法依據協議進行維權。
根據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1999年8月24日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從事中介服務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或教育服務性機構。
中介機構應當具有教育部核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書》,中介公司的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或辦事處,因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只能從事留學咨詢業務,不能開展留學中介業務。
(二)有熟悉國家自費出國留學政策和教育服務性業務的工作人員。
具體是指開展自費出國留學服務的機構的主要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的教育情況和自費出國留學政策,或者曾經從事過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員的構成中應當有具備外語、法律、財會和文秘專業資格的人員;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境內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
(三)與國外教育機構已建立穩定的合作與交流關系。
具體是指中介機構與國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直接簽署有效的合作意向書或合作協議,并報送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有必備的資金,能在留學申請當事人經濟利益受損時保障其合法權益,按協議予以賠償。中介服務機構所要求具有的備用金,其數額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因此,留學申請當事人在選擇留學中介服務機構時,應當謹慎審查其是否具備上述從事留學中介服務的資格和條件,在中介機構出示上述資格證書或文件之前,先不要急于簽訂中介服務合同。出國留學是父母望子成龍的的心愿,是學子孜孜以求的夢想。在這條充滿鮮花和祝福道路上,也不乏荊棘阻路,慎重一些才能避免自己的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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