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龍(寧夏) ]——(2004-4-20) / 已閱18115次
6 與相關部門協作開展聯合執法活動,對利用群眾恐慌情緒而壟斷貨源,因積居奇,哄抗物價,牟取暴利,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給予嚴厲打擊。確保生產、生活、工作秩序的安定。
7 堅決依法打擊抱有各種非法目的的造謠惑眾,編造及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正常秩序,借機鬧事的違法犯罪行為。
8 適時協助發布或在職權范圍內直接發布公共信息,澄清事實真相,緩釋和消除公眾疑惑心理。
9 根據事件發展情勢及時提出工作建議。
(三) 事件結束之后的主要任務
1 對處置工作及時進行全面,認真的會診。從中找出成功的經驗,存在的不足,工作中失誤甚至錯誤的環節。
2 修改補充和完善工作預案。有針對性的開展教育訓練活動,強化和突出模擬仿真性環節。
3 結合處置工作提出建議,修改和完善工作預案。
參考文獻:
1 《十六大報告輔導讀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3:4:〈〈人民公安報〉〉,2003年4月18日第4版。
通訊地址:E-mail:llongj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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