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連華 ]——(2004-4-21) / 已閱13105次
試論我國法律與政策對私營企業的保護
張連華
華東政法學院研究生院 上海市 200042
“三分天下有其一”,當前的形勢是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階段。一切如同馬斯洛搭好的5級臺階,度過了生存大關隘的中國民營企業關于安全的需求愈來愈強烈;一切又是一個悖論:安全常常與弱者相聯,而中國的民企長大了,為什么反倒覺得自己并不安全?我們認為,國家實際上規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來保護私營經濟的發展。
一、從政策上來講
1982年,黨的十二大首次明確發文,鼓勵勞動者個體經濟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適當發展”,作為公有制經濟“必要的、有益的補充”。1984年,十二屆三中全會指出,個體經濟“對于發展社會生產、方便人民生活、擴大勞動就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987年,黨的十三大表明,“鼓勵城鄉合作經濟、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等多種經濟成份更快發展”。
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進一步明確指出,“非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要繼續鼓勵、引導,使之健康發展”。
2000年10月,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中,又明確指出,“要為各類企業發展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支持、鼓勵和引導私營、個體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2002年,黨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確要求“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
二、從憲法上來講
1999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這一修改把個體經濟與私營經濟從原有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提高到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地位,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已經作為與國有經濟、集體經濟處于同等地位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
根據憲法這一精神,相應地體現在司法實踐上,最高人民法院在99年6月的“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也已明確“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1988年4月,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面對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發展和發揮積極、重要作用的實際,對現行憲法作第一次修改。1993年3月八屆人大一次會議對憲法作第二次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隨后于1995年2月通過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一次給予非公有制經濟以明確的刑法保護,規定: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挪用非公有制企業財物、資金,構成特定職務犯罪,最重可判處15年有期徒刑;非公有制企業工作人員因受賄而損害本單位利益,構成犯罪,最重可判處15年有期徒刑。得到國家法律強有力保護和國家政策大力扶持的非公有制經濟,這以后在我國有了進一步發展,規模更大,效益更好。
三、從刑法上來講
1、關于刑事立法的修改與完善。
(1)盡管司法解釋已經解決了刑法中規定的單位犯罪應當包括非公有制經濟性質的私營企業犯罪的問題,但是,因為立法規定得不夠明確,致使挪用公款給個人使用的案件中,非公有制經濟性質的單位仍被作為“個人”對待著。司法實踐中的這一矛盾應當盡早解決。而只有通過立法的修改與完善,才能使這一問題解決得更加順利。(2)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非公有制經濟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公有經濟和大量公有經濟的刑法保護不應當再有區別,至少不應當再有明顯區別。目前刑法關于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的規定,與發生在非公有制經濟性質企業中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差別規定,不僅與憲法規定精神不盡一致,在當前公有、非公有經濟交叉,混合所有制存在并快速發展,以及名為“國有”、“集體所有”,實為個體的經濟組織占有相當比例的情況下,也導致司法機關對大量相應案件定性困難,庭審認定事實爭議極大,并因此引起大量的上訴和申訴案件,社會、地方黨委、人大常常就同一類案件有不同看法。在對司法機關“判案不公正”的批評中,因處理此類案件引起的占了相當比例。鑒此,是否可以考慮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經濟組織中發生的侵吞、挪用、受賄案件,統一規定相應的罪名,不再作貪污、職務侵占等的區別,侵吞所屬單位財物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挪用所屬單位資金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受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上述罪的刑罰則應從重,分別規定為死刑、無期徒和死刑,以體現廉政建設的需要,符合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從嚴懲處的要求。刑法若能作此修改與完善,則當前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的許多公司公私性質不分、難分;混合所有制經濟組織是公是私性質的認定;企業名為集體實為個體簡直無法“正確”處理等一系列老大難問題均可得到較好地解決。
四、民法上來講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獨占性支配權,這種獨占性的支配,在法律上體現了物對所有人的最終歸屬,從而使財產關系特定化和穩定化。因此,2002年12月23日,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其中物權法一編,專門有6條規定,對私人財產的所有權保護予以明確。不過,這還都只是一方面的子法。而且,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私人所有權,這具有前所未有的突破意義,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一大進步。
當然,我們認為,私人財產保護的原則應是憲法保護的原則,其他法律法規還不夠,要上升到憲法原則。應當看到,保護私人財產,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必然結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
五、從其它法律上來講
應當看到,隨著黨在所有制理論認識上的不斷突破和創新,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不斷提升,國家對非公經濟的支持、對私人財產的保護,也正在立法上不斷完善。比如《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等,對私人財產的保護都有表述。
特別是200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獨資企業法》,對私人財產,特別是個人的生產資料都提到了保護問題,并講到繼承權和所有權,彌補了法律上的空白。
我國公司法的頒布,及其相關規定,對公司性質的界定已經不是原有的“全民”、“集體”和“個人”的概念,而是有限責任和股份有限的概念。作為企業法人的各類公司,僅以其在市場經濟中的責任方式來確定其不同。不以其公司財產的性質來界定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在市場經濟中,各類所有權的企業法人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承擔市場風險,享受市場收益。
六、結束語
正因為如此,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發展到了今天這樣蓬勃向上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