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濤 ]——(2018-1-28) / 已閱6637次
福建廈門:張濤 QQ:175970250 版權所有 轉載或者引用時應同時列明文章鏈接,否則不準轉載或者從引用;禁止中顧網和百度文庫轉載 2018年1月28日
近來在一切QQ群里和微信群里看到一些評價關于“質疑吸煙案件二審改判程序問題”的文章,大多質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以第二審程序審理“吸煙案”違反了“當事人處分原則”;鄭州中院召開了新聞發布會,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關于“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司法解釋條文,并指出“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楊某未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應予直接改判”。
對此,有法律學者又提出“‘一審判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狹義地理解為‘一審判決結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新聞發布會的解說似乎不足以服眾”。
那么這些觀點對應的理由是否成立呢?在這里,筆者從“司法解釋的定位”和“訴訟標的”的角度談談自己的看法,是為一家之言。
一、從“司法解釋的定位”談二審改判。
(一)司法解釋的定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1981年6月10日通過了《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提出了“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的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3月9日發布的《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中亦指出“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應當根據法律和有關立法精神,結合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制定”。
也就是說,司法解釋是法律的衍生物,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分析。
在這里,筆者先簡要解讀一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事實、理由”:按照我國民事訴訟審判實踐的“演繹法(一般為三段論)”,所謂“理由”,實際上就是“大前提(法律依據)與小前提(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推論”。
那么,從法條的字面理解并結合“吸煙案”上訴狀來看,原告田九菊的上訴理由與起訴的實體理由一致,均為“‘楊帆的勸阻行為與段小立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與‘侵權責任法律體系的有關條文的適用’之推理”,二審法院即圍繞該“上訴請求的實體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表述為“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并無不妥。
也就是說,二審法院在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存在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遂以判決方式依法改判,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亦沒有超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應該說其程序上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二、從“《解釋》整個體系”談二審改判應當如何理解第三百二十三條。
按照前述“‘一審判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狹義地理解為‘一審判決結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新聞發布會的解說似乎不足以服眾”的學者觀點,二審法院引用了《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中的“社會公共利益”似乎有“畫虎不成反類貓”的嫌疑,不過筆者還是想從第三百二十三條談談自己的看法;只不過二審法院適用的是第二款,筆者要談的是第一款。
司法解釋條文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關于該條文中的“當事人的上訴請求”應當如何理解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結合整個司法解釋體系來解讀。
(一)“獨立的訴訟請求”之概念。
我們都知道: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有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那么對于“獨立的訴訟請求”如何理解的問題,應當同時結合解釋的第二百四十七條進行解讀如下:
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了“‘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均屬于‘重復起訴’的情形”。
也就是說,對于屬于“重復起訴”情形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能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據此,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所稱“獨立的訴訟請求”應當作狹義理解,即“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針對‘沒有在第一審程序中形成對抗的法律關系’提出的請求”;而對于當事人以“計算失誤”等原因在第二審程序中針對“已經在第一審程序中形成對抗的法律關系”提出超出一審請求額提出的實體要求,不宜認為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所稱“獨立的訴訟請求”。
(二)“吸煙案”的上訴狀不涉及“獨立的訴訟請求”。
如案件所展示,整個案件在一審程序中僅有“唯一的對抗法律關系”,并未出現“涉及兩個以上的對抗法律關系”,一審亦圍繞“唯一的對抗法律關系”展開審判。
那么,二審法院圍繞“唯一的對抗法律關系”進行審判,亦屬于司法解釋條文所稱“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的情形。
三、建議二審法院修正改判的適用法條。
綜上分析,法律條文足以達到“依法改判”的效果,那么二審法院即使不適用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亦足以服眾,那么裁判主文處也就不應當援引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