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琳 ]——(2018-1-30) / 已閱6370次
對刑事訴訟中間接證據的認定
作者:孟琳
在刑事訴訟中,正確的運用間接證據對整個訴訟活動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間接證據可以確定偵查方向,發現犯罪嫌疑人,獲取直接證據的線索,鑒別和判斷直接證據的真偽。特別是對于一些沒有沒有直接證據的案件,只要取得的間接證據真實可靠,能充分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同樣可以依據間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但是,因間接證據的自身特點,運用間接來認定案件事實是個困難復雜的過程。一般情況下,在刑事案件中,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并存的,但有時缺乏直接證據。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有罪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則:首先,要嚴格遵守運用證據的一般規則。即:①據以定案的每一間接證據必須查證屬實。②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主要事實存在客觀聯系。③間接證據的收集必須合法,方法必須科學。其次,間接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這要求間接證據形成一個又一個證明環節,每一個環節都能夠證明相應的案件事實,而且每個環節都要銜接好,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第三,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以及間接證據相互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應當去調查研究“去偽存真”使矛盾合理排除。第四,間接證據所形成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
在實踐中收集的間接證據有很多相互之間關系復雜,真假并存,稍有不慎,就會出現偏差和錯誤,因此對具體的間接證據審查判斷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一是查物證的來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屬性是否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看有無假冒和偽造的情況。物證是以自身客觀存在的形態來反映案件情況,不易受人的主觀因素影響,一經查證落實,對證明案件事實將進到重要的作用,只有出處可靠,并與案件有內在聯系的物品痕跡,才能成為定案的依據。二是查證人的品質,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及其它客觀條件。證人容易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其證言亦有真實和虛假的成份。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有恩怨或利害關系,在作證時將知道的案件事實故意夸大或縮小,甚至包庇或陷害,也有因時間長,記憶淡薄、表達力欠缺等情況,都會出現證言失實的情況。三是查鑒定材料是否可靠,鑒定人是否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資格,看鑒定結論是否準確可信。鑒定結論對有些案件,如傷害、殺人、強奸等案件發揮重要的證明作用,直接影響到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處罰。在實踐中出現過同一傷情或同一物品,幾份鑒定結論不一致的情況,造成的原因,可能就是鑒定人員先入為主或掌握鑒定材料不全面。在審查判斷時要引起注意。
綜上,運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是新形勢下嚴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的迫切需要,善于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意義重大,特別是“一對一”的疑案,多數都是靠間接證據揭露事實真相。因此,善于正確運用間接證據,對司法實踐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