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佳佳 ]——(2018-1-30) / 已閱8299次
淺談農村法在我國社會生活中的作用
法治,是一種治國模式,治國方略,實指“依法而治”,“法律至上”。這種“法律至上” 的觀念在中世紀就已提出,其對現代社會發展具有極為深刻的意義。我國雖在先秦時期由法家提出過“依法治國”,但根深于國民中的傳統人治意識與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有相當大的差別。實現法治,特別是農村法治,需要良好的外部資源,并需要進行多重整合。農村法治,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治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和焦點。在我國,要摒棄千余年封建“人治”思想的影響,實現由“鄉土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變,沒有農村法治的系統推進和整體實現是不可能的,農村法治是我國法治實現的基礎。
一、現狀剖析:我國農村法治現狀的理性思考。
由于長期以來的城鄉二元治理結構,我國法治在城市和農村的外延資源不盡相同,我們需要在治理整體性的基礎上,區別認識其各自特殊性。農村是人們最基本生活資源的終極來源地,農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我國農村面積占全國領土的90%,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70%以上,等等特殊性可以看出農村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可以看出如果沒有我國農村這個最大社會區域的法治化就沒有整個國家的法治化。因此,對農村法治現狀的分析是農村法治走出困境的基礎性工作。法治是國家嚴格依法治國所形成的理想狀態,是法律在國家領域內和國家意義上的現實化,法治社會是法治國家基礎上所追求的一種理想社會狀態,它需要相應的基礎;主體意識、經濟基礎、民主政治、現代文化、社會和諧等。我們分析農村法治現狀也要從這幾個相關方面入手。
二、困境分析:我國農村法治困境的合理解讀。
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制度,一直以來中國農村依靠的是熟人社會的宗法以及村干部的權威等形式去解決社會生活中的問題。一位美國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曾談過“中國不缺少經濟學,缺的是法律”,可見法律在中國的重要性。我國農村一般都屬于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生活水平差的地區,通常人們首先都會想到先發展這些地區的經濟,然后才會有其他的諸如法律意識、社會結構等因素的考慮,因此我們在分析農村法治的困境時,首先從經濟方面去解析。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相繼指定了許多法律,為經濟建設給予了良好的制度支撐,然而這些制度一直都無法在農村很好的實行,不能發揮其應有的社會效益。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守法的收益小于成本。首先從成本與收益角度分析,成本與收益是經濟學考慮的重點問題,在實行法治的時候也必須考慮,因為人都是社會經濟人,人們在進行社會活動時會對成本和收入進行一番盤算,如果守法的成本大于收益,則必然會選擇其他途徑解決問題。我國農村面積廣大,居住較為分散,村民的接觸面也相對狹窄,通常發生的糾紛在群族鄰里之間,彼此之間熟悉,而且可能有一定的連帶關系。“熟人之間一般不需要法律,或者需要很少的法律”。因此村民之間訴諸法律會承受相當大的社會成本,而其承受的其他成本也是非常大的。在成本與收益權橫之間,村民往往選擇眼前成本小的非訴方式。70年代末,中國農村改革才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由于相應財產制度的缺失,往往導致許多農村土地的不穩定性,甚至公權力的濫用,影響了法律的權威。從自然經濟和計劃發展而來的農村經濟自然缺乏市場經濟生存的土壤,即使政府在大力推進市場經濟,其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我們知道,市場經濟是以“契約”為基礎的;我國農民所具有的非市場個體性限制了其成為“契約”的一方主體;以其他的諸如血緣、宗親等關系為基礎的建立的社會關系,抑制了中國農村的法治化。通過以上簡單的解析,我國農村實現法治化存在的生產力、經濟制度等方面的困境整體影響了農村法治的建設,使農村法治成為我國法治的桎梏。
法文化是社會文化整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潛于人內在的隱文化和嵌于社會外在的顯文化。隱性法文化是指人們的法律思想、意識。其包括不同的層次內容,法律意識應是主要的表現層次。法治社會需要人們不僅要守法,而且應該從這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發展到運用法律主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這一點在我國農村尤其缺乏。顯性文化則表現為法制制度,法律實施和法律組織等。我國相繼制定了一些治理農村的法律制度,這些制度與深根于農村的潛規則往往會發生沖突,進而會影響其效力。于此同時我國有關農村的法律又以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形式出現的較多,層次較低。這些法律制度不能一次性改變隱性文化層面的潛規則,需要經過多元、長期的競爭反復,不斷的博弈,使這些法律制度獲得正當性的認可,并被農村社會所遵守。這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法律制度如果不能與潛在的隱性文化相吻合則會導致法律正當性的否定。從另一個層面看,法治化還需要司法的獨立,法律組織的健全、相應撥款支持運作、這些必然影響法院審判獨立性和公正性,進而影響人們對法律的評價,使農村法治文化的生長不斷受到其他因素的挾持,導致其從內、外兩個層面上走入文化困境。
三、路徑選擇:我國農村法治困境的解決方略
法治是中國社會轉型的必然選擇,也是世界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在我國農村社會正處于轉型的特殊時期,我們應抓住這個關鍵時期,作好法制的實施工作,力求走出農村法治的困境,從而建立農村法治社會。
(1)農村法治的重要主體是農民,也是農村法治實現基礎的基礎。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民創造了村民自治、依法治村這種種適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管理形式,使中國農村逐步由“政治秩序”向“法律秩序”取向轉變。農村法治與其他建設一樣,沒有農民的參加是不可想象的。實踐中我們應按法治的標準要求,在提高農民教育水平的同時,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不斷培養其法治主體意識,增加其法治主體的知識,強化其法治主體的能力。
(2)建立法治社會需要相應的基礎,包括經濟基礎、民主政治、現代文化和社會和諧,如果沒有良好的基礎,即使政府強力推行效果也是暫時的。經濟基礎、現代文化對農村法治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社會和諧對法治社會建設亦是至關重要的。這四個基礎是相互的,其中以經濟基礎為起點,以社會和諧為落腳點,最終構建一個和諧的法治社會。
(3)一個和諧的社會需要一定的機制維護,法治社會更是如此。首先,約束政府權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執法制度。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其權力即便是由法律授權也需要由法律來限制,同時政府又為法律提供強力支持,政府必須為全民樹立守法形象,從而維護法律的權威。農村還有村干部問題,村干部某種程度代表政府和法律的形象,必須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識。其次,堅持司法獨立,完善司法制度,法治社會里只有堅持司法的獨立性,才能保護法律的公正、公平。為保證司法獨立,維護法律權威,提高司法效率,對農村基層司法組織的合理構架是必需考量的問題,一些如巡回法庭,臨時法庭的措施可進一步完善實施。最后,完善法律監督體系。法律監督包括司法對其他機構的監督,也包括外部對司法監督,還需相應的社會監督。
農村法治化是農村社會發展的必然,面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必須在發展中解決。實現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從社會整體和城鄉差異的實際探尋走出農村法治實施的困境途徑。期望更多的人能關注并參與到中國農村法治進程中來。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張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