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慧 ]——(2018-1-30) / 已閱10811次
執行長負責制明確了執行組織與執行人員的工作職責,強化了執行權運行中的內部監督制約,有效地防止“濫執行”、“執行亂”等現象的發生。
以上兩點建議只是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的一些事件中有可能運用到的方法,當然還有更多的方法來解決此方面的問題。但歸根結底這些只是個別地區或法院運用到的好的方法,并沒有上升到真正的“法”。所以還是希望能夠有更多的人去呼吁有一部真正的“執行法”的出臺來規范所有法院的執行工作,以此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
綜上所述,法院的“執行難”問題應該圍繞幾個重點的問題重點突破找出最佳的切入點,而且法院的執行工作應該逐漸規范執行權運行機制,建立執行實施權和裁判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新型分權運行機制,以提高執行質量和效率。有效實現執行程序的公開性、參與性、有序性、平等性、合法性和及時性,步步為營的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這也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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