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慧 ]——(2018-1-30) / 已閱6643次
職業畫家起訴離婚,畫作如何分割?
作者:左慧
職業畫家申某起訴離婚,而妻子余某提出要分割畫作所帶來的財產收益。畫作作為一種特殊動產,法院該如何分割?近日,某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因提供證據不足而駁回余某要求分割畫作的請求。
申某與余某離婚又復婚,有個7歲大的女兒。因為職業關系,申某長期不在家居住。今年,申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稱沒有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妻子余某稱,申某是職業畫家,在婚姻期間,其作品多次在市場上交易,這些交易所得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余某向法庭提供了申某5幅畫作的網上拍賣信息,從網上信息來看,5幅畫作拍得近1000萬元的價款。但申某稱,網上信息大多是虛假宣傳,并且這些畫也并非本人送去拍賣。他表示,早年前這些畫就已被他抵作債務或以物換物了。法院前往拍賣行調查,拍賣行出具情況說明,“此五張畫作并非申某提供,成交與申某無關。”為此申某認為其對這些畫只享有署名權,不享有著作財產權。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申某的職業特點,其創作的作品具有一定的流動性,現有證據僅能反映畫作作者,并不足以認定拍賣款權利人或現在的畫作所有權人,且5幅畫的拍賣款是否支付、向誰支付等問題均涉及第三方利益,余某也未能提供申某已收到該拍賣款的證據,為此最終判決雙方離婚,并駁回余某要求分割畫作的請求。
【法律知識速遞】
書畫作品作為特殊動產,若要對其分割,首先必須確定它的經濟價值。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時才屬于夫妻的共同經濟利益。本案中,畫作為畫家所創,創作完成時,該畫作本身并不產生經濟價值,而是通過流通也就是拍賣行的拍賣行為,使畫作產生了不菲的經濟價值。畫家稱送去拍賣的并非自己,拍賣所得更未進入自己的賬戶,而余某提供的證據也無法證明畫家與拍賣行為有關。因此配偶一方,若要分割藝術作品,要詳細了解作品性質、轉化為經濟價值的方式并掌握初步證據材料,否則容易陷入舉證不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