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2-3) / 已閱14168次
上述兩個案例情形,后者允許變更和滌除,原因之一在于工商已做變更,稅務尚未處理,暗含公司是存在正常合法的法定代表人。而前者是釜底抽薪,直接否定了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三、公司內部架構調整,已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決絕變更,原法定代表人如何退出?
案由: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情形:甲系A公司股東,同時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經股東會決議,任命股東乙為法定代表人,而甲被公司退工,但公司一直沒有辦理變更登記。
結果:A公司、乙應共同配合原告甲將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原告甲變更為被告乙。
律師視點: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既已規定由執行董事擔任法定代表人,現A公司已任命乙為執行董事,而且甲已被A公司退工,不應繼續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應辦理工商變更手續,在形式上實現公司內外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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