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2-22) / 已閱9689次
公司股權凍結時需要考量的幾個問題
文|赫少華 律師
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
財產保全中,律師持調查令查詢財產已逐漸成為常態,對于房屋和銀行存款的保全操作,大家相對熟悉些,但就股權的凍結等問題,規定相對繁瑣一些。
相對而言,涉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凍結股權、上市公司可要求證券經營機構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協助凍結其股權,爭議相對較小;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凍結的操作,則是實務中的難點。
一、具有分水嶺意義的一個通知
談股權凍結,繞不開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法〔2014〕251號),以下簡稱“該通知”。
該通知,主要是股權凍結和強制過戶兩方面問題。
其第11條明確,人民法院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時,應當向被執行人及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凍結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注:該系統中設置“司法協助”欄目,,公開登載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
首先送達協助公示通知書的執行法院的凍結為生效凍結。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續凍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續行凍結沒有次數限制。
需留意的一點,凍結環節(第11條第2條款),法院向工商機關送達的文書:執行裁定書、協助公示通知書(注:而非協助凍結通知)和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至于執行信息需求書的運行效果,據相關文章披露及實務了解,似乎并不算良好。
關于凍結的期限及續凍期限問題,該通知,被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年2月4日生效】取代。
該解釋第487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凍結過程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協助,不是法定必經的程序?
之所以說該通知具有分水嶺意義,在于2014年10月10日前,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的凍結,并不需要工商機關辦理協助凍結手續,只需要通知有關企業,即合法有效。
此觀點,在執行規定第53條等有據可查。
較為典型的案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執復14號--陳祖英與南通富利紡織有限公司、劉富祥等執行裁定書。
法院認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發起人除外)及其所持有股份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定登記事項,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無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協助凍結手續。
故法院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凍結,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9條第2款的規定。
注:2005《執行規定》第9條、26條,凍結股權應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沒有登記,不得對抗已辦理登記行為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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