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8-2-23) / 已閱5448次
德日刑法理論為何能夠擾亂杭州保姆放火案
柏浪濤的微博:保姆放火,物業救助不力。不能將物業救助不力,視為介入因素,因為介入因素是指增加危險的危害行為。因此不需要根據介入因素三標準分析。直接判斷,火災這個結果,是不是保姆創設的危險的現實化結果。是,所以保姆火災有因果關系。然后單獨判斷物業。物業救助不力,本質上是不作為。這種不作為與結果有沒有因果關系,需要判斷如果作為了,結果有沒有避免發生的可能性。換言之,如果物業救助行為符合規定,死亡結果能否避免發生?如果能,那么死亡結果與物業救助不力有因果關系。判決書沒有說明這關鍵一點,故無法下最終結論。
這篇微博意思很明白,莫煥晶案一審判決書還有關鍵事實——物業救助不力與四被害人死亡結果有沒有因果關系——沒有交待清楚,所以認為全案仍有疑問。在德日刑法理論中,如何判斷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理論五花八門,存在多種觀點。理論多元,必然帶來案件處理結果多元。德日刑法理論這種爭議性,不是個別現象,而是普遍現象。
司法實踐是唯一的,符合實際的理論必定是唯一的。多種理論并存,必定是理論研究出了大問題。我國德日派刑法學者盲目迷信德日刑法理論,極力鼓吹我國刑法學知識去蘇俄化,向德日化轉型。殊不知,德日刑法理論已經嚴重虛擬化,具體表現就是多種理論并存。所謂虛擬化,是指理論研究對象虛擬化。例如,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理論,德日刑法理論不是以刑法條文為基礎進行研究的,而是脫離刑法條文單獨研究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此一來,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演變成為抽象的犯罪行為與抽象的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就是典型的虛擬化。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觀點,有條件說,原因說,相當因果關系說,合法則的條件說,重要說,事實因果關系說與法律因果關系說,客觀歸責理論說。各種各樣的學說,大家似乎都有道理,誰也沒有辦法說服對方,結果就是多種理論并存。
筆者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之爭,解決起來并不復雜,只要把目光聚焦在刑法條文上,就會發現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除了少數例外情形(丟失槍支不報罪等),都是直接因果關系,危害行為是直接導致危害結果的原因。理由很簡單,每個人都只對自己的行為及其結果負責。例如,投放危險物質罪,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或者結果產生的直接原因。再例如,玩忽職守罪,看守所值班干警玩忽職守,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巡查,導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自殺死亡。這里,值班干警的玩忽職守是危害行為,在押人員自殺死亡是危害結果(死亡不是這里的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同樣是直接因果關系。因為沒有看守所值班干警的玩忽職守的危害行為,就沒有“在押人員自殺死亡”的危害結果發生,值班干警的玩忽職守的危害行為,是“在押人員自殺死亡”危害結果的直接原因。因此,玩忽職守行為與在押人員自殺死亡之間,也是直接因果關系,而不是間接因果關系。刑法學者通常認為,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間接因果關系。原來刑法學者是把死亡視為危害結果,玩忽職守行為不可能直接導致死亡,于是玩忽職守行為與危害結果只能成立間接因果關系。刑法學者的這種觀點,不但與刑法規范本身不相符合(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而且人為地使得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多樣化、復雜化了。顯然,刑法規范中的這種直接因果關系,具有罪刑法定的屬性,其他所有的因果關系說,都不具有罪刑法定屬性。直接因果關系說之所以會脫穎而出,原因就在于立法唯有堅持直接因果關系,刑法規范打擊的范圍才能確定,罪刑法定原則才能實現。否則,刑法條文打擊的范圍無法確定,罪刑法定原則就是一句空話。因此,堅持直接因果關系說,拋棄上述各種各樣的學說,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在要求,沒有任何討價還價余地。
杭州保姆放火案律師退庭后,引起輿論大嘩。一審律師就是認為保姆放火案沒有把物業消防的責任劃分清楚,莫煥晶必死無疑,對被告人是不公平的,從而把物業和消防推到風尖浪口上。該案律師所持的觀點與上述柏浪濤微博的觀點是一致的。律師受了德日刑法理論的影響,才自侍有理由敢公開叫板杭州市中院的。在筆者看來,無論是柏浪濤的微博,還是律師的退庭,其中的質疑,都是以學術上的因果關系為基礎的,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其實就是個笑話。令人遺憾的是,律師退庭后跟著瞎起哄胡鬧的人,為數還不少。可見,德日刑法理論的爭議性,對我國司法實踐帶來的困擾,在杭州保姆放火案中暴露無遺,值得實務部門高度警惕。
杭州保姆放火案因果關系。四被害人是直接被火災毒煙熏死的,放火行為是四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沒有證據顯示,還有其他人或者單位的行為,需要對四被害人被火災毒煙熏死承擔直接責任。這就意味著,四被害人被火災毒煙熏死,全部責任都應當由放火人莫煥晶承擔。勿庸諱言,該案中還存在建筑物設計不規范,物業消防救援不力的問題。涉案建筑物設計不符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安全疏散的一般規定(6.1.1),沒有設計兩個出口,還有廚房窗戶對著臥室窗戶,也不符合建筑設計規范要求。不過,設計缺陷不可能產生毒煙熏死四被害人,建筑物設計缺陷與四被害人被毒煙熏死之間,顯然不是直接因果關系。同樣,物業消防救援不力與四被害人被毒煙熏死之間,也不是直接因果關系。這就意味著,在杭州保姆放火案中,有關設計單位、有關建筑物驗收合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關物業消防單位和人員,都不用承擔四被害人被毒煙熏死的直接責任,應當由放火人莫煥晶對四被害人被毒煙熏死承擔全部責任,這是理所當然的。
設計單位、物業消防的責任。前述論及建筑物設計單位及驗收合格人員沒有責任,物業消防救援單位及人員沒有責任,都是針對莫煥晶放火案而言的。并不是說,涉案建筑物的設計單位、驗收合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物業消防單位及其個人在其他案件中沒有刑事責任。實際上,涉案建筑物驗收合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犯罪,應當對四被害人死亡承擔自己瀆職的刑事責任。這種瀆職的刑事責任,與莫煥晶放火案的刑事責任,性質上完全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就設計單位而言,涉案建筑物不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結果發生火災時,房屋內的人員未能從逃生出口逃生,最終四被害人被困在屋內被毒煙熏死,建筑物設計上的缺陷,亦是四被害人被毒煙熏死的間接原因,故涉案建筑物的設計單位應當對四被害人死亡結果,承擔設計上的缺陷責任,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對設計上的缺陷負直接責任。這種設計上的缺陷責任,刑法并沒有規定為犯罪。因此,僅有房屋缺陷的民事責任,不屬于刑事責任。還有物業消防單位和人員,雖然出現火災險情后,缺乏有效應對措施,但是救援措施不得力,只是未能避免四被害人被毒煙熏死的結果發生,對四被害人被毒煙熏死的結果而言,物業消防救援不力同樣只是間接責任。所以,杭州保姆放火案中,有多個部門及多人的危害行為,與四被害人被毒煙熏死的危害結果的發生,都具有因果關系。但是,這些因果關系中,唯有莫煥晶的放火行為在放火案中是直接因果關系,其他的單位及個人,在莫煥晶案中都是間接因果關系,都是間接責任。當然,如果是就涉案建筑物驗收合格人員的玩忽職守案而言,那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行為與四被害人被毒煙熏死的危害結果,就是直接因果關系了。所以,莫煥晶放火案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案,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是相同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不能混為一談。否則,莫煥晶放火案的視線就被轉移了,焦點就被模糊了。事實也正是如此,莫案一審辯護律師退庭后,輿論焦點完全轉移到物業和消防救援不力上面來了,轉移到辯護律師方面來了,可以說辯護律師成功地轉移了焦點,達到了自己的部分目的。德日刑法理論中多種因果關系理論并存,能夠因案而異,各取所需,律師只要愿意折騰,就能混淆視聽,使人產生了莫煥晶放火案中四被害人死亡是多因一果的錯覺。既然是多因一果,由莫煥晶承擔四被害人死亡的全部責任,似乎是不公平的。這就是律師退庭、柏浪濤微博質疑的根源之所在。舉個例子,有歹徒在公共場所持刀殺人,現場值班警察因膽小怕事,只口頭制止,不敢使用警械強力制止,結果歹徒連續行兇殺死四人。這種情形下,四人死亡的危害結果,歹徒有責任,警察也有責任。然而,他們的責任不屬于相同層次上的責任,歹徒是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警察是玩忽職守的刑事責任,不能混為一談。按照上述柏浪濤和律師的邏輯,歹徒和警察都有責任,都要對四人被殺負責,就有必要同時審判,結果局必然是責任分散,增加了被告人輕判的機率。這當然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