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4-26) / 已閱7438次
別把聽證異化
楊濤
北京一社區為了防止有人騙取低保,想出個新招:凡是申請低保的居民必須經過聽證會這道關。在首次低保聽證會上,一個40歲女性居民成為了主角,接受了社區內17位居民代表的輪番提問,最后終于“過關”。(《京華時報》4月15日)
我不知讀者們看了這則消息是什么感覺,盡管社區這一舉措是為了防止有人騙取低保,用心可謂良苦,可這種讓一個弱者為了生存救助進行所謂的聽證,不免有傷人自尊之嫌。且讓我們先從法律上解構聽證。
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要求聽證,首先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一項權利。因為聽證公開進行,由相對中立有第三方(即非直接參與管理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主持,行政相對人能進行充分的申辯等等能有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聽證是行政相對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例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其次,參加聽證在涉及某些行政領域時,是行政相對人的一種義務。這主要是行政相對人在這些行政領域負有舉證責任而延伸的一種義務,這種舉證責任主要在以下二方面:一是在行政許可領域,許可事項對公共安全存在重大隱患或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項,行政相對人要對其具備許可的條件進行舉證;二是在給付行政領域,除涉及申請人生存救助事項外,由申請人對其具有行政法上的請求權承擔舉證責任。既然行政相對人在這些行政領域負有舉證責任,當然行政機關基于維護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需要,并為滿足公眾的知情權,進行“陽光行政”,要求相對人參加聽證,相對人就沒有理由拒絕參加!缎姓S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低保,顧名思義是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低保是公民在公法上所享有的生存救助請求權。如果行政機關拒絕給予申請人低保,申請人可以要求聽證,這是行政相對人一項權利。而在北京這一社區,申請人并未要求聽證。但是,申請人是否有參加聽證的義務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一是在給付行政領域,生存救助請求權比較特殊,直接關系到申請人的生存權利,因此學者們普通認為應由行政機關承申請人是否具有請求權的舉證責任,這樣才能更好維護公民特別是弱者的權利。因此,既然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行政機關就沒有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聽證,進而在聽證會上進行舉證的義務。其二是申請人申請低保這種生存救助請求權,與公共利益關系不大,也無其他利害關系人,不需要舉行聽證會這種形式來維護公眾利益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公共的知情權也可以用張榜告知等形式得到滿足。北京這一社區要求申請低保的居民必須經過聽證會,是沒有法理上的依據。更何況,正如有人提到的,讓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在平日的生活中遭受歧視的人,又在聽證會上讓他們隱私一攬無余,傷其自尊,這在倫理道德上也很難說的通。
聽證本是維護弱者權利和保護公共利益的一種程序性權利,如果將聽證當作對付弱者的工具,無疑是對聽證的異化。因此,低保聽證會還是不搞為好。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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